以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科普場館,應配備必要的專職人員,常年向公眾開放,對青少年實行優惠,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如果擅自改作他用,情節嚴重的,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被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天通過的科學技術普及法對此作出明確規定。自公佈之日實施的這部法律規定,科普是公益事業,發展科普事業是國家的長期任務,各級政府應將科普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為科普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各級政府應將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準,保障科普工作的順利開展。
法律規定,公民有參與科普活動的權利。國家機關、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農村基層組織及其他組織應開展科普工作。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把科普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科技館、科技活動中心和其他科普教育基礎,應當組織開展青少年校外科普教育活動。
法律規定,國家支援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可以按照市場機制運作。法律同時規定,以科普為名進行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騙取財物,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科技之光 200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