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證監會訂“追債指引” 嚴禁用暴力手段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今天下午宣佈,已為所有聘用債務追收公司的註冊人訂立有關指引,並即時生效。

    香港證監會指出,他們最近發現若干註冊人聘請債務追收公司向客戶追討欠債。對於若干債務追收公司所採用的追債手法,他們非常關注。證監會認為,如果註冊人聘請的債務追收公司採用不當手法追討債務,將會損害有關註冊人的地位和聲譽,甚至損害整個金融界。

    證監會公佈的有關指引包括註冊人應採取妥善措施,持續監控其聘用的債務追收公司的營運手法;註冊人不應將諮詢人或第三者(債務人或擔保人除外)的資料交給債務追收公司;註冊人及其聘用的債務追收公司在追討債務的過程中,不應使債務人、其家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感到尷尬、被侮辱、焦慮或憂慮,例如張貼欠債通告或企圖在債務人的辦公室接觸債務人;註冊人及其聘用的債務追收公司不應向債務人及其擔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士追討債務;追債人在追討任何債務時,不應使用暴力或採用任何恐嚇手段或不法途徑。

    證監會宣佈,將修訂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註冊人操守準則》,加入新的追討債務指引。證監會將會嚴正對待註冊人不遵守有關守則和指引的情況,並可能會就此而紀律處分註冊人。

    人民網 200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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