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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證監會擴權 掌管銀行證券業

    香港證監會的監管權力可能進一步擴大。特區政府在《證券及期貨條例草案》及《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中提出新建議,準備允許證監會監管銀行證券業。

    在香港,銀行證券業務歷來不受證監會監管,證券界人士對比頗為不滿。特區政府這次提出《證券及期貨條例草案》,準備統一對證券商和銀行的監管。

    香港特區金融管理局銀行監理處處長阮國恒昨日指出,特區政府在提交給特區立法會的動議中建議從罰則和上訴渠道兩方面進行修改。在罰則方面,如撤牌、譴責、罰款等,銀行證券業務將與證券商享受同等待遇;原來監管機構裁決的上訴部門,銀行證券部為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現在準備改為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也與證券商一樣。

    如果按照這一新建議來進行監管,銀行證券業務監管權力已經落到香港證監會手上,令其監管權力增大。不過,阮國恒強調,政府仍然就這一建議諮詢銀行公會和證券商的意見。

    人民網 200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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