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選舉管理委員會公佈行政長官選舉程式規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管理委員會今天在憲報刊登規例,為明年3月24日舉行的第二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訂立法定程式。

    規例闡明瞭處理候選人提名的程式、委任代理人進行競選活動的方式以及投票和點票安排。規例也就確保選舉事務人員公正辦事及投票保密等進行了規定。

    這條名為《選舉程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的規例,由選舉管理委員會制定,將於下星期提交特區立法會審議。

    選舉管理委員會發言人今天表示,行政長官選舉首次交由選舉管理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將會吸取過往監管議會選舉的經驗,採取適當的步驟確保這次選舉進行得公平、公開、誠實。

    發言人説,在適用情況下,行政長官選舉程式參考了立法會選舉程式的模式,細節因應行政長官選舉的特點作出修改。草擬規例所用的文體較以往更為簡潔易明。

    談及規例的主要條文,他説,有意參選的候選人必須親身向選舉主任遞交填妥的提名錶格,或用其他選舉主任批准的方式遞交表格。選舉主任將會由高等法院或以上的法官出任。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行政長官將由8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選舉委員會成員必須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這位發言人説,提名錶格必須得到最少一百名選舉委員會委員的簽署支援,並附有條例所規定的聲明文件。

    他説,選民必須在投票站內設立的投票間私下填劃選票。候選人、監察點票代理人和選民可進入點票站,觀察點票,市民亦可以在指定的位置觀察點票過程。

    此外,候選人展示選舉廣告必須符合的有關規定在規例中亦有列明。發言人解釋説,候選人在展示廣告前,必須向選舉主任呈交兩份廣告的文本或相片、聲明、准許展示廣告的同意書和某人或某組織簽署的支援同意書。

    此前,選舉管理委員會曾在9月21日至10月4日期間發表《2002年行政長官選舉活動指引的建議》,諮詢公眾有關選舉安排的意見。

    新華社 2001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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