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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立法會通過《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香港特區立法會昨天通過了《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為即將於明年舉行的第二屆行政長官選舉提供法律依據。

    這一選舉條例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和原則制定,明確規定了行政長官的任期及選舉、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投票日期及提名等。根據條例,行政長官的任期5年,可連任1屆;2000年7月14日根據《立法會條例》組成的選舉委員會視作為根據本條例組成的首屆選舉委員會,從其組成之日起任期5年。條例同時規定了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資格,必須是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所界定的中國公民,而且必須沒有外國居留權等。

    特區政府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在昨天的立法會上介紹説,條例草案在制訂過程中還參考了第一屆行政長官選舉辦法和本地立法會及區議會選舉當中行之有效的安排。條例草案委員會先後召開了15次會議,其中13次審議條例草案內容,兩次聽取公眾意見。在審議條例草案期間,共有80個團體或個人向條例草案委員會提出意見,絕大多數都表示支援。

    孫明揚表示相信,這一條例既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又切合香港的實際情況,定會為行政長官選舉奠定堅實的本地立法基礎。

    新華社 200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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