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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確保行政長官選舉會廉潔公正

    香港特區政府政制事務局強調,2002年香港特區行政長官選舉受現行《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規管,當局相信會有足夠的有效措施,令是次選舉辦得廉潔公正。

    根據政制事務局提交予立法會《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文件中指出:現行的《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已經適用於二零零二年特區行政長官選舉;當局計劃在《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內,對有關條款作出技術性修改,使其完全配合行政長官選舉的程式。他們相信條例在修訂後,將可提供有效措施,防止行政長官選舉出現舞弊及非法行為。

    另外,《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主要以《基本法》有關規定,和《立法會條例》為藍本,再因應行政長官選舉的特點作出了特別安排;如在參選資格方面,候選人必須符合《基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要求,為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候選人必須取得至少一百名選舉委員的提名等;另一方面,是次參選者可最遲在投票日前一天退出選舉。

    當局重申在是次選舉首次提出的,要求勝出的候選人必須聲明他在選舉後不再是任何政黨的成員,並承諾任期內不會加入任何政黨,也不會受任何黨紀所約束的要求是必須的,此舉可確保行政長官在執行職務時,會以整體社會利益為依歸,而不只照顧所屬政黨的利益。

    中新網2001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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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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