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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在港公職人員將不能申領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香港保安局將於下月中旬向立法會提交《2001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建議被委派以公職身份在港工作的內地人,將不會再被視為“通常居港”,無論他們居港多久,也不能成為永久居民,工作完成後便要返回內地。目前以公職人員身份委派來港工作的內地人,居港7年後可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保安局希望有關修訂可以儘快落實,減低新例實施前後同一類人可得到不同待遇的差異。

    目前被委派以公職人員身份在港工作的內地人,主要包括以下4類:一、中央駐港聯絡辦公室人員;二、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人員 三、中央批准在港開設的中資機構人員;四、駐港部隊軍人。從10月11日起,為了清楚識別受委派來港工作的內地公職人員,上述有關人員的通行證上已加上特別簽注,註明“持證人係國家公職人員,受委派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在此期間,持證人不得申請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修例正是為了配合上述行政措施。上述通行證有效期為1年,持證者須每年向內地及本地入境機關續期。(王堯)

    

    

    人民網 200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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