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佈A股公司實行補充審計的暫行規定(附全文)

    中國證監會30日發佈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15、16號》兩項文件。

    此次發佈的包括:《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16號——A股公司實行補充審計的暫行規定》(該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這個文件規定凡在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及已上市公司,按照有關準則需要披露完整財務報告時,應遵循該規定。

    A股公司實行補充審計的暫行規定要求,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或上市後在證券市場再籌資時,應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國內會計師事務所,按中國獨立審計準則對其依據中國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和資訊披露規範編制的法定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此外,應聘請獲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特別許可的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按國際通行的審計準則,對其按國際通行的會計和資訊披露準則編制的補充財務報告進行審計。

    據中國證監會同時發佈的《關於A股公司做好補充審計工作的通知》稱,2002年4月1日起向證監會報送材料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A股公司,申報材料中最近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及一期財務報告應進行補充審計,20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證監會報送材料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A股公司不需進行補充審計;2002年1月1日起向證監會報送材料申請在證券市場再籌資的A股公司,其最近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應進行補充審計,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應分別經國內、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審閱,按有關規定,中期法定財務報告需經國內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也需要提供經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同期補充財務報告;2002年1月1日前已向證監會報送材料,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或在證券市場再籌資的A股公司,不需進行補充審計。

    中新社 2001年12月31日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編報規則

    第16號—A股公司實行補充審計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提高已上市和擬發行上市A股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財務資訊披露品質,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或上市後在證券市場再籌資時,應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國內會計師事務所,按中國獨立審計準則對其依據中國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和資訊披露規範編制的法定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此外,應聘請獲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特別許可的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按國際通行的審計準則,對其按國際通行的會計和資訊披露準則編制的補充財務報告進行審計(以下簡稱“補充審計”)。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國際通行會計準則是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頒布的國際會計準則。如果需要,公司在編制財務報告時在個別方面依據美國、香港等發達國家和地區會計準則的,應特別註明。

    第四條 公司披露的招股説明書、上市公告書等文件正文中的財務資料均應摘自按中國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和資訊披露準則編制的法定財務報告。按國際通行的會計和資訊披露準則編制的補充財務報告作為以上文件的附錄披露,供投資者判斷公司財務狀況和投資風險時參考。

    第五條 已上市公司董事會決定再籌資並予披露後應依法聘請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補充審計業務,並予披露。

    國內、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經審計或審閱的財務報告後,公司應以臨時報告的形式予以披露,並説明差異及其原因。如果一期財務報告會計截止日為季度末或半年度末,可隨定期報告一起披露,並説明差異及其原因。

    第六條 法定和補充財務報告發生差異時,公司應當在招股説明書、上市公告書等文件中履行如下披露義務:

    (一)在招股説明書、上市公告書等文件全文及摘要中,將經國內、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審閱後的重要財務數據與指標並行列示,以提示投資者。

    (二)公司應以法定財務報告為基準,以其中列示的凈利潤與凈資産為調節對象,編制與補充財務報告的差異調節表,並作為法定財務報告的補充資料予以披露。該差異調節表應反映重要的差異及其影響金額,表後應逐項説明差異的性質、原因等。除非受到有關的會計準則或專業慣例不同等特殊因素的限制,同一管理層對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同一事項不應採用不同的備選會計政策。

    第七條 對法定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或審閱的註冊會計師,應充分關注兩份財務報告之間的差異調節表以及有關資訊披露的真實性與完整性。

    第八條 在特殊的情況下,為確保不洩露國家秘密,公司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編制補充財務報告。

    第九條 本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網綜合報道 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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