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消防管理若干規定》出臺

    隨意傾倒液化氣瓶內的殘液,不僅污染環境,還存在嚴重的火災隱患。11月27日,記者從蘭州市政府獲悉,近日開始施行的《蘭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為管理部門處理此類行為提供了依據,違規者將被處以50元至200元的罰款。

    該規定內容還包括: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發生火災時都有報告火警的義務,在撲救火災時應當服從火場指揮員的指揮;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保護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不得佔用防火間距和堵塞消防通道;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的各項規章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確保消防安全;對在消防工作中掉以輕心、“大事故不見、小事故不斷”的單位,將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對屬於消防安全管理或失職失責、發生一般火災事故的單位,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並對其單位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分別處以50元至200元的罰款。

    《蘭州晨報》200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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