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商務部令2004年第23號

《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4年11月15日商務部第1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薄熙來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督管理,規範成品油經營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及零售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 商務部依法對全國成品油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轄區內加油站和倉儲行業發展規劃,負責組織和協調本轄區內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第二章 成品油經營許可的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 申請從事成品油批發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由商務部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批發經營許可。

第六條 申請從事成品油倉儲、零售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市級(設區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倉儲或零售經營許可。

第七條 申請從事成品油批發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

(二)具有全資或控股的、庫容不低於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石油庫設計規範》(GBJ74--84);

(三)具備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鐵路專用線或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四)油庫及其他設施符合國家安全生産、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五)具備成品油檢驗、計量、儲存、消防安全等專業技術人員;

(六)符合成品油批發網路發展規劃的要求;

(七)各項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條 申請從事成品油倉儲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儲油設施符合油庫佈局規劃要求;

(二)油庫容量不低於4000立方米,油庫建設符合《石油庫設計規範》(GBJ74--84);

(三)具備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鐵路專用線或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四)油庫設計和建設符合安全生産及環境保護的規定;

(五)具備成品油檢驗、計量、儲存、消防安全等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各項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條 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批發經營資格的成品油經營企業簽訂供油協議;

(二)符合當地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

(三)加油站的設計、施工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

(四)加油站建設符合國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

(五)具備成品油檢驗、計量、儲存、消防安全等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經營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

面向農村、只銷售柴油的加油點,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情況自行制定設立條件和管理辦法。

第十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的條件、程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書規範文本。

第十一條 接受申請的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噹噹場或在收到申請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所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二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在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時,應當受理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不受理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説明不受理理由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 受理申請的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認真審核,提出處理意見,需報上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上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章 成品油經營許可審查的程式與期限

第十四條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成品油批發經營申請後,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

商務部自收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應當給予成品油批發經營許可,並頒發《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成品油倉儲經營申請後,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應當給予成品油倉儲經營許可,報商務部備案後頒發《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成品油零售經營申請後,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第九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應當給予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並頒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對申請人提出的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接受申請的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舉行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十八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另行辦理申請手續。

成品油經營企業歇業或終止經營的,應當到發證機關辦理經營資格暫停或登出手續。

第四章 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的頒發與變更

第十九條 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由商務部統一印製。《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由商務部頒發;《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第二十條 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要求變更《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事項的,憑相關證明材料及原批准證書,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屬法人名稱變更的,應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法人名稱變更證明;屬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對具備繼續從事成品油批發經營條件的,由商務部換發變更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

第二十一條 成品油倉儲和零售企業要求變更有關事項的,向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變更事項的證明文件。屬法人名稱變更的,應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法人名稱變更證明;屬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對具備繼續從事成品油倉儲經營條件的,換發變更的《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對具備繼續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條件的,換發變更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

第二十二條 因主管機關變化引起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的變更另行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上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成品油市場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成品油市場管理中的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成品油市場的監督檢查,對成品油經營企業的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成品油經營許可及後續監督管理,不得收取費用。成品油市場管理經費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二十六條 商務部和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取得成品油經營許可的企業名單和變更、撤銷的成品油經營企業名單進行公示。

第二十七條 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不得偽造,不得買賣、出租、轉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

第二十八條 成品油專項用戶的專項用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量、用項及供應範圍使用,不得對外銷售。

第二十九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禁止下列行為:

(一)無證無照、證照不符或超範圍經營的;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機等計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

(三)使用未經檢定或超過檢定週期和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機,擅自改動加油機或利用其他手段剋扣油量;

(四)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品質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經營走私或非法煉製成品油;

(七)違反國家成品油價格政策,哄抬油價或低價傾銷的;

(八)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為。

第三十條 成品油零售企業應當從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業不得為不具備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單位代銷成品油。

成品油批發企業不得向不具備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成品油。

成品油倉儲企業為其他單位代儲成品油,應當驗證成品油的合法來源。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經營許可決定的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上一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許可決定: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請人説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許可理由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予以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許可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者不予批准或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准決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三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成品油經營許可過程中,擅自收費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

(一) 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的;

(二) 成品油專項用戶違反規定,擅自將專項用油對外銷售的;

(三)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未經許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庫的;

(四) 採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等手段銷售成品油,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禁止銷售的成品油的;

(五)銷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成品油批發企業向不具備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業從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的;

(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的;

(九)超越經營範圍進行經營活動的;

(十)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經營活動真實材料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 申請成品油經營許可時,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並給予警告。

第三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擅自從事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由所在地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制止,並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商務部網站  200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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