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食品安全監管資訊發佈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食品安全監管資訊發佈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食藥監協[2004]5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廳(局)、農業(農林、農牧、農林漁業、畜牧獸醫、漁業)廳(局),商務(經貿)廳(局),衛生廳(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駐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工商局,品質技術監督局,國家質檢總局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食品安全問題一直為我國各級政府所重視,食品安全的資訊更為社會普遍關注。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食品安全資訊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對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食品産業的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目前我國在食品安全資訊的收集、傳輸、處理及發佈上還比較分散,未能達到系統、規範和資訊資源共用。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為了加強食品安全資訊管理和綜合利用,構建部門之間資訊溝通平臺,實現互聯互通的資源共用,全面、科學地反映我國食品安全現狀,進一步提高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效能,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公安部、農業部、商務部、衛生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海關總署聯合製定了《食品安全監管資訊發佈暫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並提出以下要求,請遵照執行。

一、充分認識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資訊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資訊是國家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法規的基礎,也是現代食品安全保證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關係到社會的穩定和食品貿易的發展。各地、各部門要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中央加強“五個統籌”和以人為本、樹立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進一步轉變觀念,強化公共服務意識,注重履行社會管理職能,提高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和水準。要借鑒國際先進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做法,總結各部門多年來的監管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切實加強各有關部門的溝通、配合,儘快形成協調、統一、高效、權威的食品安全資訊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科學決策提供服務,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效能。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資訊管理責任制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組織力量,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管資訊工作的領導,分工明確,責任到人;要制定食品安全監管資訊發佈管理制度,確定資訊發佈標準及發佈程式,加強對食品安全資訊的採集、評估、認定和擬發佈資訊的把關,對所發佈食品安全資訊的科學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三、建立食品安全資訊管理協調機制

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組織協調食品監管相關部門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式,明確責任,保證資訊的科學和暢通。要遵循保障資訊準確、促進資訊交流、實現資訊共用的原則,建立資訊通報和共用制度,加強食品安全資訊的收集、匯總、整理和分析工作。

四、確定階段性工作重點

為了解、跟蹤我國重點品種和區域食品安全狀況,近期,擬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有關部門,選擇2—3類人民群眾比較關注的、有代表性的食品,收集、匯總全過程檢測監測資訊,定期向社會公佈該類食品安全狀況。

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社會關注度高的産品進行全過程監測,定期發佈有關資訊。

對於在實施《食品安全監管資訊發佈暫行管理辦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或取得的好經驗,各地可及時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聯繫(聯繫部門:食品安全協調司資訊分析處,電話:010-68313344-0528、0508,傳真:010-88375226),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將會同公安部、農業部、商務部、衛生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和海關總署適時召開食品安全資訊管理工作座談會,交流各地的經驗,促進資訊管理工作的開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食品安全監管資訊發佈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食品安全監管資訊的發佈,確保發佈資訊的及時、客觀、科學和準確,保護消費者利益,促進食品産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發佈食品安全監管資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食品安全監管資訊是國務院有關部門在食品及其原料種植、養殖、生産加工、運輸、貯存、銷售、檢驗檢疫等監督管理過程中獲得的涉及人體健康的資訊,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總體趨勢資訊。能夠對我國的食品安全總體趨勢進行分析預測、預警的資訊。

(二)食品安全監測評估資訊。通過有計劃地監測獲得的反映我國食品安全現狀的資訊。

(三)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含抽檢)資訊。通過有計劃的、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含抽檢)而獲得的食品安全資訊。

(四)食品安全事件資訊。包括食物中毒、突發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資訊。

(五)其他食品安全監管資訊。

第四條食品安全監管資訊應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收集、匯總、分析國務院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資訊,對國內食品安全形勢作出分析,並予以發佈;綜合發佈國家食品安全監管資訊。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授權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向社會發佈各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資訊。其中,農業部門發佈有關初級農産品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等檢測資訊;質檢、工商、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管四個部門聯合發佈市場食品品質監督檢查的資訊。必要時,發佈單位應當在資訊發佈前與相關部門溝通,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地方食品安全監管資訊的發佈。

第五條食品安全監管資訊的發佈應該遵循科學的原則,保證準確、及時、客觀、公正。資訊發佈人對發佈的資訊承擔責任。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資訊的科學管理和資訊隊伍建設,建立食品安全監管資訊評估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監管資訊發佈程式。

第七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食品安全監管資訊的溝通、協調工作,並會同公安部、農業部、商務部、衛生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海關總署建立國家食品安全監管資訊協調機制。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食品安全監管資訊發佈的目的確定資訊發佈的形式。

發佈的食品安全資訊應當包括來源、分析評價依據、結論等基本內容,其中發佈食品監督檢查(含抽檢)資訊還應包括産品名稱、生産企業、産品批號以及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具體項目等內容。

第九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本部門食品安全監管資訊通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將有關部門發佈的食品安全監管資訊通報其他有關部門。

第十條國務院有關監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食品安全監管資訊發佈的管理辦法。

地方食品安全監管資訊的發佈工作應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保健品、化粧品的安全監管資訊發佈參照本辦法執行。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 200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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