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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司法解釋細作規定

    某機關負責人利用手中的權力,自作主張將單位的數百萬元錢借給他朋友開的公司。根據自10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一項司法解釋規定,這個負責人的行為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需承擔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日前通過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目的是懲處日益增多的挪用公款犯罪活動。

    這項司法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等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謀取個人利益,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這項司法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佈的司法解釋的有關內容與此不一致的,將不再適用。

    新華社 200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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