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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業道德準則出臺

    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過言語、表情或者行為流露自己對裁判結果的觀點或者態度;不得參與可能導致公眾對其廉潔形象産生不信任感的商業活動或者其他經濟活動;應當尊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格尊嚴;必須杜絕與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和良好習慣相違背的,可能影響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職的不良嗜好和行為。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出臺的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作出的自律規範。準則從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潔、遵守司法禮儀、加強自身修養、約束業外活動等方面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按照這一準則,法官在審判活動中,除應當遵守法官回避制度外,如果認為自己審理案件時可能引起公眾對案件公正裁判産生合理懷疑的,應提出不宜審理這一案件的請求;在審判活動中不得私自會見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以其語言和行為表現出任何歧視;應當避免主觀偏見、濫用職權和忽視法律等情形的發生,以確保司法公正。此外,為確保審判獨立,法官應當尊重其他法官對審判職權的獨立行使,除非基於履行審判職責和通過適當程式,不得對其他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發表評論,不得擅自過問或者干預下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不得向上級人民法院就二審案件提出個人處理建議和意見;不得探詢其他法官承辦案件的審理情況和有關資訊;避免受到輿論的不當影響。

    針對受到廣泛關注的司法效率問題,準則規定,法官應當全身心履行職責,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訴訟期限,科學、合理、有效安排庭審和駕馭庭審,盡可能縮短訴訟週期。法官不得因個人事務、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為影響職責的正常履行;應注意節省當事人的時間。

    準則嚴格規定了法官對於不正當利益的抵制義務和廉潔的態度,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利用職務和地位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還規定法官清正廉潔的各種具體要求,包括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款待、財物和其他利益,不得為了獲得特殊照顧而有意披露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身份獲取不當利益,應如實申報財産。準則還規定,法官及其家庭成員的生活方式和水準,應當與他們的職位和收入相符。

    準則還對法官的司法職務外活動進行了規範,法官應當謹慎出入社交場合,謹慎交友,不得從事不適當的社會交往活動,不得披露或者使用其以法官身份獲得的非公開資訊,不得參與營利性社團組織。準則規定,法官在退休後,應當繼續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引起不當言行而使公眾對司法公正産生合理的懷疑。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表示,為保證準則得以貫徹實施,各級人民法院將加強職業道德實施機制建設,指導、監督本法院法官遵守,建立健全職業道德考核制度,在法官考核內容增加“職業道德”項目。歡迎社會各界對法官遵守職業道德進行監督,對法官違反職業道德的投訴,將認真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新華社 200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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