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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實施《法官法》6年605名法官被免職

    我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下稱《法官法》)6年來,由各級法院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為法官的共有2026人,其中省人大常委會任命85人;依法免去法官職務的有605人。大專學歷比例增兩成

    《法官法》是從1995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6年來,全省法官隊伍從8478人增加到10498人,大專以上學歷所佔比例從5536%提高到7791%。辦案效率和品質有了較大提高,為全省改革、發展、穩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進”“出”仍不通暢

    儘管這些年來,人事、組織部門給予了很大支援,但是法官“進”、“出”問題仍然不暢通。不少法官雖然有編制,想要的人才卻無法進來。少數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基層法院,沒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幹部;有的即使把人調進來了,因待遇差、收入低,也難以留住。與此同時,那些不適合從事審判工作、法律業務素質不高、審判能力不強的法官,卻又因無法安排其出路,不能及時調出法院。審判活動常受干擾

    《法官法》賦予法官依法開展審判活動“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的權利。但在審判實踐中,法官的審判活動往往受到許多因素的干擾和阻礙。如一些當事人在案件起訴到法院後,就到處拉關係、找門路,從各方面向法官施加壓力;一些單位和部門通過各種方式,干預法官依法裁判;執行活動中暴力抗法事件時有發生,法官人身和財産權利得不到充分保障等等。

    《南方日報》2001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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