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等:公款為個人買商業保險必須清退

凡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必須在今年11月30日之前全部按規定進行清退。這是財政部、監察部日前共同出臺的《關於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提出的明確要求。

今年4月,財政部就下發了《關於開展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清理登記工作的通知》,要求對黨政機關用公款為幹部職工購買個人商業保險問題進行全面清理登記。如今,《規定》對這項工作做出更加具體明確的要求。

按照《規定》,黨政機關和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擬用公款為幹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僅限于旨在風險補償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包括公務旅行交通意外傷害險、特崗人員的意外傷害險,為援藏援疆幹部職工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以及與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相關的險種。購買補充醫療保險的只能是未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或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凡是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商業保險險種、受保人員的範圍,以及用私設“小金庫”或財政專款購買的商業保險,一律納入清退範圍。保險已經期滿或失效,個人領取了年金、紅利等收益的,以及在本規定下發之前已辦理退保並由個人領取了退保金的,也必須全部清退。

各保險公司在向原投保單位支付退保資金時,對由單位繳付全部保費的商業保險,退保資金一律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單位,不得直接向受保人員支付現金或銀行儲蓄存單;對由單位和個人共同出資購買的商業保險,退保資金由單位和個人按繳費比例分配,退保損失也應按比例分攤,保險公司給單位的退保資金必須通過銀行轉賬支付。

對納入清退範圍的退保資金,屬於私設“小金庫”或財政專款購買的商業保險,一律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屬於用職工福利費、職工福利基金、工會經費等其他資金購買的商業保險,由單位按原資金來源渠道收回。對於沒有納入清退範圍,但財務列支渠道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可不再進行賬務調整。

《規定》強調,單位在規定的清退期限內拒不自查自糾,甚至弄虛作假、隱瞞不報,以及在本規定下發後仍違規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一經查出,購買保金一律沒收並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對單位主要領導等有關負責人員,按照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構成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楊雙菁)

《中國財經報》 200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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