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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進一步開展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的意見

    《民政部關於進一步開展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的意見》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發出通知轉發這一意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民政部關於進一步開展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的意見》全文如下:

    自199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民政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在大中城市開展經常性捐助活動支援災區、貧困地區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電〔1996〕1號)下發以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各級民政部門在全國範圍內廣泛開展了以 “扶貧濟困送溫暖”為主題的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募集到大量款物,為解決災區和農村貧困地區群眾的生活困難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産生了很好的社會效應。但是,必須清醒地看到,在目前我國人民生活總體上達到小康水準的情況下,由於歷史、自然和經濟等因素,許多貧困地區和災區的群眾生活仍然相當困難,一些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沒有解決;各地開展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的工作發展也不平衡,還存在一些問題。為進一步在全國開展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並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規範和管理,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開展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的重要意義。在大力推進西部開發、加大農村貧困地區扶貧開發力度的同時,繼續在全國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小城市、黨政軍機關、企事業單位開展對災區、貧困地區群眾的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是中央作出的重要決策,是依法促進我國公益事業發展,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要途徑,也是認真貫徹江澤民同志“七一”重要講話精神,實踐“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有效開展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有利於災區、農村貧困地區恢復生産,推動先進生産力的發展;有利於弘揚中華民族扶貧幫困、團結友愛的傳統美德,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展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文化;有利於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和根本宗旨,使廣大群眾安居樂業,逐步達到共同富裕,更好地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各級黨委、政府要從戰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認識開展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的重要意義,進一步明確政策,健全網路,嚴格管理,規範操作,把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納入規範化、制度化的軌道,推動這項工作深入、持久、健康發展。

    二、進一步完善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的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由民政部門負責管理。民政部負責有關規章、政策的制定,組織、發動大災之年全國性的集中捐贈活動,協調、指導和監督地方開展經常性捐助工作,負責全國範圍內捐助款物的調劑、分配、統計和資訊發佈工作;地方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本地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的管理工作,按照民政部制定的有關對口支援方案,實施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口支援。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或公益性民辦非企業單位受民政部門委託,可承擔經常性社會捐助有關工作。

    三、努力建立健全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服務網路。建立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站點,健全服務網路,是開展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的基本條件。各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小城市都要設立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工作站,負責捐助物品的集中、清理、消毒、運輸等工作和捐助款的清點、接收工作。同時,要按照方便、就近以及合理佈局的原則,在各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工作點,負責捐助款的接收和捐助物品的驗收、登記、整理、打包並運送到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工作站。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部的捐助款物,以組織名義送所在城市的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工作站。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工作站點要向社會公佈其名稱、地址、電話、銀行賬號等,以方便群眾隨時捐助。

    四、嚴格規範捐助款物的接收、管理、發放制度。捐助應當是自願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變相攤派。開展社會捐助活動要堅持經常性捐助為主、集中性捐助為輔的原則。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工作站點接收捐助款物後,要向捐助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憑證,將捐助款物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做到賬目清楚、手續完備、安全可靠。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工作站要及時對接收的款物進行統計匯總,定期向社會公佈接收和分配情況。對災區、貧困地區不適用、不宜運輸的捐助物品,要在嚴格審批和評估的條件下,由民政部門進行變賣,變賣所得款必須用於解決災區、貧困地區群眾生活困難,不得挪作他用。對捐助款物的發放,鄉鎮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要合理確定救助對象,切實把捐助款物發放到貧困戶和災民手中,分配情況要及時張榜公佈,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監察、審計等部門對捐助款物的使用和發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明確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的經費來源和優惠政策。各級財政要為開展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提供必要的經費。民政部門設立的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工作站點在物品接收、整理、消毒、儲存、運輸等工作中所需經費,由地方各級財政負擔。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工作站點和倉儲設施所需經費由地方政府籌措解決。對捐助物品接收工作量大、任務重的居民委員會,地方財政要提供必要的經費補助。捐助物資的運輸以及過橋、過路等費用,各地要給予減免或優惠。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口支援所需的鐵路運輸費用由中央財政給予補助。

    六、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形成推進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的整體合力。在開展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中,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同志要高度重視,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突出問題。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大力支援和配合民政部門做好工作。要依靠工、青、婦等群眾團體,在機關、企事業單位、軍隊、街道廣泛動員,發動和組織群眾積極參與捐助活動。各新聞媒體要主動做好宣傳報道工作,樹立典型,加強引導,使踴躍參加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在全社會蔚然成風。

    新華社 200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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