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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經過幾年來的發展,一張呵護數以百萬計城市貧困居民生存和生命的“安全網”,正在各地城市發揮作用,向貧困群體傳遞著黨和政府的溫暖。

    這項被稱為“最後一道防線”的“民心工程”,就是至今尚不為大多數人所熟知、而又與大眾特別是貧困群體生活密切相關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近召開的全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會議又傳出令人振奮的消息:今明兩年,我國將採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擴大覆蓋面,全力解決“應保未保”問題,使所有符合條件的城市困難人口都能得到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對城市貧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進行差額救助的新型社會救濟制度,是對我國傳統社會救濟制度的重大改革,它與退休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業保險制度並稱為“三條保障線”。

    我國傳統的社會救濟制度,是五六十年代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主要是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和撫養人的城鎮孤老、社會困難戶、20世紀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以及國家規定的一些特殊救濟對象的定期定量救濟和臨時救濟。幾十年來的社會救濟工作形成了一定的工作體系,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城鎮貧困人口的構成和規模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尤其是在調整所有制結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分配結構和分配方式的過程中,城市中包括一部分在職、下崗、失業和退休人員中的貧困人口有所增加,成為城市社會救濟工作面臨的新課題。傳統的社會救濟制度,由於其救濟的範圍較窄、救濟標準較低、工作制度不夠規範,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形勢的要求,迫切需要進行改革和完善。

    1993年,上海市結合本地實際,借鑒國際上制定貧困線進行規範救濟的經驗,率先出臺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制度,取得良好效果。民政部及時總結上海經驗,在1994年召開的全國民政會議上明確提出:“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對城市社會救濟對象逐步實行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進行救濟”。1997年9月,國務院發出《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1999年底前在全國所有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建立這項制定,使這項工作全面展開。

    到1999年9月,全國所有城市和有建制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全部建立了這項制度。與此同時,由國務院頒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也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開始施行,使這項工作步入規範化、法制化管理軌道。

    根據現階段我國貧困人口分佈的特點,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主要是以下三類人員:一是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二是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保險期滿仍未重新就業,家庭每人平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三是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每人平均收入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各地按照當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費用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制定,由於全國各地經濟狀況、消費水準有較大區別,各地的標準也有很大差異,就是一個省或自治區內各市、縣標準也不完全一樣。一般除 “三無”對象按保障標準進行全額救濟外,其他保障對象均按保障標準與其家庭每人平均實際收入的差額給予救濟,基本上保障了城市困難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

    由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城市社會保障的最後一道“安全網”,當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都解決不了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難問題時,最後就都要由這道“安全網”來承擔,因而它的建立和實施對保障城市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以至促進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都具有重大的意義。

    民政部副部長楊衍銀指出,目前,大量貧困人員特別是特困職工家庭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問題依然突出,根據民政部去年下半年的統計,全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數僅為458萬,還有大量的城市貧困人口未得到保障。各地必須加緊調整思路,以保障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的特困職工家庭為重點,將符合條件的困難人員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要以中央財政增加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為契機,把這項工作推向新的階段。

    民政部將按照分步實施的思路,當前要首先將特困職工家庭納入最低生活保障;明年將所有符合條件的城市困難人口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要求各地要認真調查研究,摸清特困職工等各類城市困難人口的情況和底數,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真正把最低生活保障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完)

    新華社 200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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