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簡化審批支援企業赴港澳投資

記者從商務部獲悉,商務部、國務院港澳辦近日聯合公佈了一項新規定,採取簡化審批程式、擴大地方審批許可權、縮短審批時間等多項有利措施,便利和支援內地有能力的各種所有制企業赴港澳投資經商。

這一名為《關於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 開辦企業核準事項規定》的文件指出,國家鼓勵和支援內地各種所有制企業在港澳地區投資開辦企業;投資領域包括貿易、工程承包、勞務合作、生産製造、交通運輸、旅遊、服務、研發、投資、科技;投資方式包括新設(包括獨資、合資、合作等)、收購、兼併、參股、注資、股權置換等。新規定簡化了申請赴港澳投資的程式、縮短了審批時間。規定指出,商務部是核準內地企業赴港澳地區投資開辦企業(金融類除外)的實施機關。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商務部委託,對本地區企業赴港澳地區投資開辦企業進行初步審查或核準。

新規定對地方企業和中央企業在港澳地區投資開辦企業的核準程式作出了具體規定:對於地方企業,為從事境外間接上市、開展投資性業務在港澳地區投資開辦的企業由商務部核準,其餘由商務部委託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中央企業在港澳地區投資開辦企業,由商務部核準。新規定要求,對於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受理後,有關單位須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商務部官員指出,這一新規定是為了落實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進一步鼓勵和支援內地企業赴港澳投資發展而制定的。新規定將為內地與港澳地區經濟合作與發展帶來新的機遇。

新華網 2004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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