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試行“以股抵債”糾正控股股東侵佔款(附答問)

中國證監會和國資委27日稱,為積極解決我國證券市場中的歷史遺留問題,證監會與國資委近期已認真研究了有關方面提出的採用“以股抵債”方式解決侵占問題的方案,原則同意進行“以股抵債”試點。據記者了解,證券市場中首家上市公司“以股抵債”的試點方案即將推出。

所謂“以股抵債”,是指上市公司以其控股股東“侵佔”的資金作為對價,衝減控股股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衝減的股份依法登出。“以股抵債”為缺乏現金清償能力的控股股東解決侵佔上市公司資金問題,提供了現實選擇的途徑。

證監會、國資委有關負責人27日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侵佔上市公司資金的行為,已經成為影響資本市場規範發展的頑疾,引起了監管部門和市場各方的高度重視。根據上市公司2003年年度報告統計,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通過非經營性方式侵佔上市公司資金的餘額大約為577億元。

針對“以股抵債”試點工作,證監會和國資委制定了嚴格、有效的監管措施,遵循具備條件、方案成熟的先行試點原則,確定試點企業。目的是通過試點工作總結經驗,完善“以股抵債”規則,使之成為解決歷史形成的侵占問題的有效措施之一。

證監會、國資委有關負責人稱,“以股抵債”試點是積極探索解決資本市場前進中的問題的重要舉措之一,也是一項多管齊下、綜合治理的系統工程,需要包括社會公眾股東、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地方政府和媒體在內的有關方面的共同努力。 (記者 張旭東)

附:

積極探索解決資本市場前進中的問題

——中國證監會、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就採取有效措施糾正控股股東侵佔上市公司資金行為、實施“以股抵債”試點答新華社記者問

為積極穩妥解決控股股東侵佔上市公司資金行為等證券市場中的歷史遺留問題,中國證監會與國資委近期已認真研究了有關方面提出的採用“以股抵債”方式解決侵占問題的方案,並原則同意進行“以股抵債”試點工作。就其中相關問題和背景,證監會、國資委有關負責人27日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有關問題。

問:近年來,監管部門針對控股股東侵佔上市公司資金的行為採取了哪些監管措施?效果如何?

答: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侵佔上市公司資金的行為,已經成為影響資本市場規範發展的頑疾,引起了監管部門和市場各方的高度重視。控股股東侵佔上市公司資金的行為,直接侵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利益。侵佔行為嚴重影響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經營,導致一些上市公司陷入經營困境。據統計,在連續兩年虧損的上市公司中,70%存在控股股東侵佔資金行為;在已退市的15家中,其經營失敗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控股股東的侵佔行為。一些控股股東從損害上市公司和社會公眾投資者利益的侵佔行為中獲取不當利益,如不及時糾正,將會破壞證券市場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自2001年以來,監管部門就高度關注控股股東侵佔上市公司資金的問題,採取強化資訊披露要求、責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不斷加大對控股股東侵佔資金行為的治理力度。2002年在證監會與國家經貿委聯合進行的上市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檢查中,“侵佔”問題是重點檢查和規範的內容之一。2003年8月,證監會和國資委聯合發佈了《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 56號文,簡稱“56號文”),提出了糾正和防止侵佔行為發生的具體監管措施。此後,證監會與國資委還召集部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進行了座談,進一步研究糾正侵佔行為的有效措施,引起市場各方的積極響應。

56號文發佈以來,新發生的侵佔上市公司資金的行為得到有效遏制,歷史形成的侵佔資金數量也有一定程度的下降。根據上市公司2003年年度報告統計,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通過非經營性方式侵佔上市公司資金的餘額,已下降到577億元,初步取得了監管成效。但是,仍有一些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雖然制訂了糾正侵佔行為的方案,卻由於缺乏實際清償能力而難以兌現。今年年初,國務院在《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意見》)中明確提出,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履行《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及時糾正發起人虛假出資、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侵佔上市公司資産行為的要求。因此,亟待找到更為切實有效的糾正措施來解決這些歷史遺留問題。

問:監管部門推動解決歷史形成的控股股東侵佔上市公司資金問題有何舉措?

答:56號文本著客觀、務實的精神,針對部分作為上市公司改制存續企業的控股股東,自身經營困難大、債務重、現金清償能力弱的特點,做出了解決侵占問題“原則上應當以現金清償,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條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創新的方式進行清償”的規定,符合《意見》提出的用發展的辦法解決前進中的問題的指導思想。

近期,證監會與國資委認真研究了有關方面提出的採用“以股抵債”方式解決侵占問題的方案,原則同意進行“以股抵債”試點。所謂“以股抵債”,是指上市公司以其控股股東“侵佔”的資金作為對價,衝減控股股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衝減的股份依法登出。“以股抵債”為缺乏現金清償能力的控股股東解決侵佔上市公司資金問題,提供了現實選擇的途徑。

問:實施“以股抵債”應當遵循什麼原則?有何要求?

答:“以股抵債”是以糾正控股股東的侵佔過錯行為為前提,應當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充分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在“以股抵債”試點工作中,試點企業應當做好以下制度安排:

1、在仲介機構專業意見的基礎上,合理形成以股抵債價格。“以股抵債”的定價基礎,不同於上市公司控制權轉讓或者一般股權轉讓,應當考慮糾正侵佔過錯的特殊性,充分體現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及其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考公司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和以股抵債股份估值報告,合理確定價格,最終由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2、強化充分的資訊披露,切實保護股東、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在實施以股抵債中,要求有關方面及時、完整、準確披露相關資訊,執行《公司法》有關對債權人告知義務,保證各利益相關者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下自願行使權利。

3、保障非關聯股東充分行使表決權。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東大會在表決以股抵債方案時,關聯股東應當回避表決,由出席會議的非關聯股東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為鼓勵、支援中小股東行使表決權,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將向社會公眾股東公開徵集投票權。

4、在公司章程中明確保護社會公眾股東合法權益的公司治理原則,做出根除繼續發生佔用的制度安排。增加有關在因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侵佔行為損害公司及社會公眾股東利益時,公司及社會公眾股東應該獲得賠償的條款。

針對“以股抵債”試點工作,證監會和國資委制定了嚴格、有效的監管措施,遵循具備條件、方案成熟的先行試點原則,確定試點企業。目的是通過試點工作總結經驗,完善“以股抵債”規則,使之成為解決歷史形成的侵占問題的有效措施之一。對於56號文發佈後違規形成“侵佔”問題,監管部門將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違規責任,公司和其他股東可以通過司法程式提起民事賠償之訴。

“以股抵債”試點是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態度,積極探索解決資本市場前進中的問題的重要舉措之一。整體解決侵佔資金問題,是一項多管齊下、綜合治理的系統工程,需要包括社會公眾股東、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地方政府和媒體在內的有關方面的共同努力,證監會和國資委將綜合運用強化資訊披露、加大清欠監管工作力度,加強追究違規者責任工作等措施,提高相關市場主體的誠信責任,督促有關控股股東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努力實現上市公司和控股股東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切實防止控股股東侵佔上市公司資金行為繼續發生,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共同推進資本市場的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記者 張旭東)

新華網 2004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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