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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政策三路減費:10年內私車佔七成

    令消費者期盼已久的《汽車消費政策》終於有了實質性的進展。

    日前,國家計委向有關部門和汽車企業下發了《汽車消費政策》的徵求意見稿。據悉,該政策的目標是:“在10年內,實現當年汽車銷售量的70%為私人購買,同時創造良好的汽車使用環境,使汽車工業、交通設施和相關服務産業協調發展。”有關專家認為,這些措施有望使消費者的“持幣待購”心理得到一定釋放。

    具體而言,在鼓勵消費政策中包括四大措施:1.國家鼓勵使用小型節能載客車,汽車消費者購買百公里油耗低於4升、總長度4米以下、總寬度1.7米以下,並通過國家認證的載客車,可獲得減半徵收車輛購置費(稅)和免征汽車消費稅的優惠;2.消費者購買的汽車達到本地尚未實施的高檔排放標準,可獲得在新車購置時消費稅減半的優惠;3.國家將調整汽車消費稅稅率結構,對裝有3升以上發動機的轎車消費稅稅率適當提高,裝有1.3升以下發動機的轎車消費稅稅率適當下調;4.國家有關部門將制定與國際接軌的汽車報廢管理辦法,在新辦法出臺之前,要修改現有汽車報廢標準,對私人用車和非營運用車要適當延長使用年限。

    在汽車收費政策中有三條減費措施:1.汽車購買和註冊環節中只繳納2項規費:車輛購置附加費、汽車牌照和行駛證工本費;2.在汽車持有和使用環節上只繳納3項規費:養路費、機動車年度檢驗費、違規罰款和清障費(只在違規時繳納);3.在汽車持有和使用環節的所有經營性和服務性收費,如過路過橋費、維修保養費、保險費等,以汽車消費者自願接受服務為原則。

    在停車問題上,有兩項措施抑制亂收費:1.各地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城市汽車管理辦法,積極推進停車場所及設施的建設;2.各地各部門一律停止在汽車購買、註冊登記、持有和使用時向消費者收取停車佔地證明。

    在使用環境政策方面,全國統一的機動車登記管理制度,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管理辦法,不得額外附加收取憑證,儘量縮短註冊時間。

    《中華工商時報》 200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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