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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佈《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

    中國證監會近日發佈了《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全文如下:

    為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促進上市公司規範運作,現就上市公司建立獨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簡稱獨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

    (一)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的董事。

    (二)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本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係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三)各境內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適當人員擔任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註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士)。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2名獨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

    (四)獨立董事出現不符合獨立性條件或其他不適宜履行獨立董事職責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達不到本《指導意見》要求的人數時,上市公司應按規定補足獨立董事人數。

    (五)獨立董事及擬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士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參加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機構所組織的培訓。

    二、獨立董事應當具備與其行使職權相適應的任職條件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二)具有本《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

    (三)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獨立董事必須具有獨立性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係(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係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五)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諮詢等服務的人員;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四、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舉和更換應當依法、規範地進行

    (一)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併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並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二)獨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當徵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應當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職等情況,並對其擔任獨立董事的資格和獨立性發表意見,被提名人應當就其本人與上市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發表公開聲明。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規定公佈上述內容。

    (三)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上市公司應將所有被提名人的有關材料同時報送中國證監會、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會對被提名人的有關情況有異議的,應同時報送董事會的書面意見。

    中國證監會在15個工作日內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對中國證監會持有異議的被提名人,可作為公司董事候選人,但不作為獨立董事候選人。在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時,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對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被中國證監會提出異議的情況進行説明。對於本《指導意見》發佈前已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人士,上市公司應將前述材料在本《指導意見》發佈實施起一個月內報送中國證監會、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四)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六年。

     (五)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除出現上述情況及《公司法》中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外,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被免職。提前免職的,上市公司應將其作為特別披露事項予以披露,被免職的獨立董事認為公司的免職理由不當的,可以作出公開的聲明。

    (六)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獨立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注意的情況進行説明。如因獨立董事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佔的比例低於本《指導意見》規定的最低要求時,該獨立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獨立董事填補其缺額後生效。

    五、上市公司應當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

    (一)為了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獨立董事除應當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賦予董事的職權外,上市公司還應當賦予獨立董事以下特別職權:

    1、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産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仲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提議召開董事會;

    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諮詢機構;

    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

    (二)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如上述提議未被採納或上述職權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情況予以披露。

    (四)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六、獨立董事應當對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一)獨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職責外,還應當對以下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産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採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獨立董事應當就上述事項發表以下幾類意見之一:同意;保留意見及其理由;反對意見及其理由;無法發表意見及其障礙。

    (三)如有關事項屬於需要披露的事項,上市公司應當將獨立董事的意見予以公告,獨立董事出現意見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時,董事會應將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分別披露。

    七、為了保證獨立董事有效行使職權,上市公司應當為獨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條件

    (一)上市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凡須經董事會決策的事項,上市公司必須按法定的時間提前通知獨立董事並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補充。當2名或2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聯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採納。

    上市公司向獨立董事提供的資料,上市公司及獨立董事本人應當至少保存5年。

    (二)上市公司應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積極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協助,如介紹情況、提供材料等。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提案及書面説明應當公告的,董事會秘書應及時到證券交易所辦理公告事宜。

    (三)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上市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四)獨立董事聘請仲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由上市公司承擔。

    (五)上市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的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訂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

     除上述津貼外,獨立董事不應從該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或有利害關係的機構和人員取得額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以降低獨立董事正常履行職責可能引致的風險。

    

    〈b〉促進上市公司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 〈/b〉

    中國證監會日前發佈《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這是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方面的一項新舉措,也是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促進上市公司規範運作的一個重要手段。

    自二十世紀60年代以來,一些國家和地區在規範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時,都將獨立董事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內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有關報告,1999年世界主要企業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成員所佔的比例都比較高,其中美國為62%,英國為34%,法國為29%。在各國,獨立董事被看作是站在客觀公正立場上保護公司利益的重要角色,對管理層有制衡的作用;同時,通過參與董事會的運作,可以發現公司經營的危險信號、對公司的違規或不當行為提出警告。

    我國上市公司改制不徹底,運作不規範,特別是法人治理結構方面存在的問題比較突出,所有者特別是國有出資人不到位、內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獨大”、與控股股東關聯交易過多等現象非常普遍。前階段出現的一些公司的問題也和其治理結構不完善有很大關係。這種情況下,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就顯得更加必要和緊迫。

    《OECD公司治理原則》中指出,“獨立的董事會成員能對董事會的決策作出重大貢獻,對董事會和經理層的業績作出客觀評價。”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使其在公司治理結構中佔有重要地位,在監督公司經營管理、制衡控股股東和經理人權利、保護股東權益等方面發揮著特殊的作用。相對於內部董事而言,獨立董事更能夠站在比較客觀公正的立場上,促進公司遵守良好的治理守則。一般來説,獨立董事制度有利於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提高上市公司品質;有利於加強公司的專業化運作,提高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有利於強化董事會的制約機制,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有利於增加公司資訊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規範運作。

    儘管獨立董事作為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被賦予了很大的責任,但獨立董事制度要真正發揮作用,還需要從各方面完善獨立董事履行職責的外部條件,也需要獨立董事自身提高素質,加強自律,勤勉盡責。今年7月中國證監會和清華大學聯合舉辦的首期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培訓班就是這些配套措施之一。據悉,今後類似的培訓將定期舉辦,培訓對象不僅包括在職的獨立董事,而且將擴展到獨立董事候選人。同時,有關部門將加強對獨立董事的管理,強化對獨立董事履行職責等有關資訊的披露,使獨立董事真正成為一個專業化的、在公司治理中發揮重要作用的群體。

    新華社 2001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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