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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發揮作用有制度保證

    中國證監會副主席史美倫昨日在“第一期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培訓班”開學典禮上表示,中國證監會將採取一系列措施,以促進上市公司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獨立董事制度。她透露,《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將於近期頒布。

    史美倫指出,這一系列措施包括:

    ———完善獨立董事及相關法律法規建設,使獨立董事具有發揮作用的制度保證。通過發佈《指導意見》,建立起關於獨立董事任免、資訊支援、行使職權的機制。另外,推動建立民事賠償機制和董事責任保險等配套措施,使獨立董事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市場運作的法律保障作堅實後盾。

    ———加強獨立董事人才的培訓和管理。今後,有關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培訓會定期進行,邀請專家學者、監管部門、業內代表對在職獨立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進行專業培訓。條件成熟後,還將協調有關部門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供上市公司挑選。希望從經驗中可以不斷提高獨立董事的素質和技能,使市場上出現一個專業化的、在公司治理中能發揮重要作用的群體。獨立董事自身也要提高素質,加強自律,勤勉盡責,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投入上市公司,在董事會的運作過程中保持獨立判斷,切實代表全體股東利益。

    ———促進上市公司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上市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併為獨立董事提供適當的津貼和責任保險,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保障。

    ———大力宣傳公司治理文化,夯實公司治理層面的信用基礎,使公司治理水準與公司價值緊密結合。在社會層面上,包括獨立董事在內的所有董事在董事會決策時,有責任和義務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與公司利益保持充分一致,以此作為行為準則而自覺地加以實踐。

    她強調,提升上市公司治理的水準,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需要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監管部門、股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獨立董事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雖然獨立董事不可能解決治理結構存在的所有問題,但當獨立董事形成一個專業化群體並真正發揮作用之日,必將是上市公司治理水準大幅提升之時。

    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股份公司中的引入,首先是從境外上市的公司開始的。1999年國經貿委和證監會聯合頒布的《關於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公司規範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中提出,境外上市公司應有2名以上的獨立董事。到目前為止,我國已有相當部分的境內上市公司引入了獨立董事制度。據不完全統計,有204家境內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人數共有314名。

    在實踐中,獨立董事為上市公司的發展和規範運作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很多問題,包括:法規上缺乏強制性,獨立董事人數不足,部分獨立董事缺乏真正的獨立性和應有的專業素質,或沒有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對獨立董事權利與義務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等。

    

    新華社2001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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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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