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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兩部門負責人釋疑《棉花品質監督管理條例》

    第314號國務院令公佈了《棉花品質監督管理條例》,《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接受了新華社記者的專訪。

    問:為什麼要制定這個條例?

    答:棉花是我國的重要的農産品和紡織原料。近年來,棉花生産、流通中的品質問題突出,棉花摻雜摻假、標識與品質不符、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加工設備加工棉花等問題嚴重。國務院領導同志對棉花品質問題多次作過重要批示,國務院曾于去年和今年兩次佈置棉花品質的專項檢查。為了解決棉花生産、流通中的品質問題,依法加大對棉花品質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維護棉花市場秩序,國務院制定了這個《條例》。

    問:《條例》在棉花品質監督管理方面確定了哪些制度?

    答:主要確立了兩項制度。一是棉花品質公證檢驗制度。公證檢驗是指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對棉花的品質、數量進行檢驗並出具公證檢驗證書的活動。《條例》規定對於國家儲備棉的出庫、入庫,必須經過棉花品質公證檢驗;對於非國家儲備的棉花,棉花經營者向用棉企業銷售棉花時,交易的任何一方在棉花交易結算前,都可以委託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對其所交易的棉花進行公證檢驗。為了保證棉花品質公證檢驗的權威性、嚴肅性,《條例》規定了棉花品質公證檢驗證書的內容、格式和法律效力,並規定了實施棉花公證檢驗不得收費,所需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其次,規範了棉花品質監督制度。一是,為了保證棉花品質公證檢驗工作的客觀、公正,防止和糾正公證檢驗中的差錯,《條例》規定了監督抽驗制度;二是,為了加強對棉花經營者的約束,《條例》明確了棉花品質監督檢查制度。《條例》規定對棉花品質公證檢驗以外的棉花實行棉花品質監督檢查制度。為了保證棉花品質監督檢查的實施,《條例》還明確規定了棉花品質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中可以行使現場檢查權、調查了解權、查閱或複製有關資料權、查封或扣押權。

    問:棉花經營者應履行哪些品質義務?

    答:棉花經營者在棉花收購、加工、銷售、承儲各環節的經營活動對於棉花品質都有重要影響。因此,《條例》對棉花經營者的品質義務,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一是,要求棉花經營者從事棉花收購、加工、銷售或承儲等經營活動,應接有關規定通過資格認定並取得相關資格,同時應建立、健全棉花品質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品質規範、品質責任及相應的考核辦法。二是,要求棉花經營者必須履行法定義務,即棉花經營者收購棉花時,應建立、健全棉花收購品質檢查驗收制度,具備品質保證能力,收購中應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排除異性纖維等有害物質後確定棉花的類別、品質和數量,對所收棉花的放置也應符合要求;棉花經營者加工棉花時應接國家標準的標準要求排除異性纖維等有害物質,分級加工,對加工後的棉花進行包裝並真實標注標識,成包組批時要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銷售棉花時應保證每批棉花都附有品質憑證,包裝和標識均與國家標準的要求相符,棉花的品質、數量與品質憑證相符,經公證檢驗的棉花應保證其附有公證檢驗證書,國家儲備棉還應有公證檢驗標誌;棉花經營者在承儲國家儲備棉時應建立健全入、出庫品質檢查驗收制度,按規定維護、保養承儲設施,以保證國家儲備棉入、出庫時,類別、品質、數量與公證檢驗證書、公證檢驗標誌相符,在庫期間免受人為因素造成的品質變異。三是規定棉花經營者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棉花加工設備加工棉花;不得將未經棉花品質公證檢驗的棉花作為國家儲備棉入庫、出庫;不得偽造、變造、冒用棉花品質憑證、標識、公證檢驗證書、公證檢驗標誌;禁止在棉花經營活動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同時,《條例》還明確、具體地規定了棉花經營者違反《條例》的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問:《條例》對棉花品質監督機構以及其他政府機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根據《條例》的規定,對棉花品質監督機構的要求主要有:一是,按照《條例》規定的範圍、內容等對棉花品質實施監督檢查;行使現場檢查權、調查了解權、查閱或複製有關資料權、查封或扣押權的法定職權應符合法定條件;二是,棉花品質監督檢查中作出的有關棉花品質檢驗結論、復驗的檢驗結論應當符合法定的時限要求;三是,棉花品質監督檢查中的品質檢驗不得收取費用。

    問:《條例》對承擔棉花品質公證檢驗的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根據《條例》的規定,對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提出的要求主要有:一是,進行棉花品質公證檢驗,必須執行國家標準及其檢驗方法、技術規範和時間要求,保證客觀、公正、及時;二是,棉花品質公證檢驗證書、公證檢驗標誌必須經符合《條例》規定的公證檢驗後方可出具或粘貼;三是,所出具的棉花品質公證檢驗證書應當真實、客觀地反映棉花的類別、品質、數量,且證書的內容和格式符合《條例》的要求;四是,實施棉花品質公證檢驗不得收取費用;五是,接受品質監督部門的監督抽驗。

    問: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條例》的規定,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條例》對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條例》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有:一是,違法收取棉花品質公證檢驗費用的,將被責令退回所收費用,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的有關人員將受到記大過或降級處分;二是,未按有關規定進行公證檢驗的,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的有關人員將受到降級或撤職處分。三是檢驗結果不真實的,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的有關人員將受到降級或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是,對強令將未經棉花品質公證檢驗的棉花作為國家儲備棉出庫、入庫的,政府機關有關人員將受到降級或撤職處分;五是,對包庇、縱容本地區的棉花品質違法行為,或阻撓、干預棉花品質監督機構依法對棉花品質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政府機關有關人員將受到降級或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華社 200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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