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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決策更透明 汪洋詳解《聽證辦法》

    國家計委頒布的《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在社會上引起了較大反響,不少讀者來信來電詢問有關價格決策聽證的問題。本報記者日前採訪了國家計委主管價格工作的副主任汪洋,請他詳細介紹有關《聽證辦法》的情況。

    問:請您談談出臺《聽證辦法》的考慮。

    汪洋:在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政府定價程式中引入聽證制度,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制定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近幾年,國家計委和地方價格主管部門在建立價格決策聽證制度方面進行了許多探索。我們在這些探索的基礎上,起草了《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並反覆徵求和廣泛聽取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有關業務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意見,正式頒布並在全國推行。

    問:《聽證辦法》的頒布實施對於體現和保障公民民主議政權利,促進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行政具有哪些重要意義?

    汪洋:政府在進行價格決策時,召開聽證會,向普通公民公開民主議政的大門,這是政府價格管理工作的一項重大改革。它體現了對廣大群眾“知情權”和“參與決策權”的尊重,也表明政府在進行關乎廣大消費者利益的價格決策時,實行公開、透明決策,接受社會監督的決心。這不但有利於溝通政府、經營者與消費者在價格制定方面的意見,而且有利於加強社會對政府價格決策、經營者調價行為的了解和監督,促使經營者加強經營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聽證辦法》將促使政府價格決策部門改變過去關門定價的做法,通過不斷健全和完善的法律手段,實現市場經濟下政府依法定價和規範定價的制度。問:價格聽證制度的創新性體現在哪?《聽證辦法》做了哪些程式性規定?

    汪洋:《聽證辦法》的創新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將政府價格決策由不公開、不透明轉向公開和透明。《聽證辦法》規定,舉行聽證會之前應先期向社會告知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主要內容和旁聽席位,允許群眾旁聽,允許記者採訪和新聞報道等。 

    二是引入民主議政程式,建立相互制約的論證機制,體現公平和效率原則。以往的政府定價,主要是經營者向價格決策部門提出申請,價格決策部門做出行政決策。價格決策部門由於價格資訊不對稱、社會調查不充分或者論證範圍過窄等原因,導致一些價格決策不科學,定價不合理。聽證制度要求政府在進行價格決策時,要建立起決策部門、申請方與利益相關人共同參與論證、相互制約的機制,特別是引入與制定價格關係密切的消費者參加定價方案的論證,對定價方案是否考慮了消費者的承受能力,是否符合絕大多數人的利益要求,實現政府定價的客觀和公正具有積極意義,對定價程式的規範也將起到有利的監督作用。

    三是明確聽證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的關係。為了充分體現民主和公正的原則立場,《聽證辦法》在賦予和保障各方參加人的權利,明確與權利相對應的義務關係的基礎上,提出了各方在實施價格聽證程式中應承擔的相應責任。特別是對政府價格決策行為,《聽證辦法》規定了明確的責任,敢於將“板子打在自己身上”。主要是規定了價格決策部門在制定聽證範圍內的價格時,不舉行聽證會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宣佈其違反定價程式,決策無效,並責令改正”。價格主管部門和聽證主持人在組織、舉行價格聽證的過程中出現違法行為,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問: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您認為當前價格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什麼?

    汪洋:我認為,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目前政府價格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有三個:

    一是要進一步轉變觀念。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能夠由市場形成價格的,要堅決放開,由市場形成商品、服務價格,政府減少價格行政審批權。對於需要由政府管理的價格,要深入研究如何能夠管住管好。

    二是加快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政府定價和市場價格競爭秩序的法律法規體系。

    三是要依據已有的價格法律法規和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規,監督、整治、規範市場價格競爭秩序,監督、整治、規範政府價格決策行為,在做好必要的政府定價工作的同時,把政府價格管理職能的重點放到“定規則、當裁判”上來。

     《經濟日報》 2001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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