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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惡意搶注網路域名須承擔民事責任

    過去有人因商業目的將別人的馳名商標註冊為電腦網路域名,然後開出高價轉讓這個域名以獲取利益。自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一項司法解釋認定這種行為具有惡意。根據法律,實施行為時具有惡意是承擔侵權或不正當競爭民事責任的條件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日前通過的關於審理涉及電腦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公眾關注的域名糾紛案件的案由、受理條件和管轄,域名註冊、使用等行為構成侵權的條件,對行為人惡意以及對案件中商標馳名事實的認定等,都作出了規定。這項司法解釋的公佈實施,標誌著我國在電腦網路這一新的領域裏已設置了對商標特別是馳名商標、商號以及合法公平競爭、域名等民事權益的司法保護和權利義務關係司法調整機制。

    認定被告實施的網路域名註冊、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是依法正確審理域名糾紛的關鍵。這項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行為人註冊、使用域名行為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4個條件:一是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二是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複製、模倣、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三是被告無註冊、使用的正當理由。四是被告具有惡意。當被告註冊、使用域名等行為同時具備這4個要件時,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

    針對網路域名糾紛發生的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列舉了4種最為常見的惡意情形:一是為商業的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註冊為域名的;二是為商業目的註冊、使用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産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路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線上站點的;三是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這個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四是註冊域名後自己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註冊這個域名的。只要涉及其中一種情形,法院就可以認定被告主觀上具有惡意。

    根據這項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認定域名註冊、使用等行為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權、登出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請求判令由原告註冊使用這個域名;給權利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賠償損失。

     新華社 200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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