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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下)

    

     第六十條 請求人在提出復審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通知書作出答覆時,可以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于消除駁回決定或者復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

    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應當提交一式兩份。

    第六十一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復審請求書轉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原審查部門根據復審請求人的請求,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據此作出復審決定,並通知復審請求人。

    第六十二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後,認為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覆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撤回;經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仍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後,認為原駁回決定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或者認為經過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消除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的,應當撤銷原駁回決定,由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查程式。

    第六十三條 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復審請求。

    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撤回其復審請求的,復審程式終止。

    第六十四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必要的證據一式兩份。無效宣告請求書應當結合提交的所有證據,具體説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並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

    前款所稱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或者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第六十五條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不符合本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就無效宣告請求作出決定之後,又以同樣的理由和證據請求無效宣告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以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為理由請求宣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夠證明權利衝突的處理決定或者判決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無效宣告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無效宣告請求視為未提出。

    第六十六條 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無效宣告請求後,請求人可以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不予考慮。

    第六十七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

    專利權人和無效宣告請求人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答覆專利復審委員會發出的轉送文件通知書或者無效宣告請求審查通知書;期滿未答覆的,不影響專利復審委員會審理。

    第六十八條 在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過程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其權利要求書,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範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專利説明書和附圖,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圖片、照片和簡要説明。

    第六十九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決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口頭審理。

    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向當事人發出口頭審理通知書,告知舉行口頭審理的日期和地點。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

    無效宣告請求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發出的口頭審理通知書在指定的期限內未作答覆,並且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其無效宣告請求視為撤回;專利權人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可以缺席審理。

    第七十條 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式中,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長。

    第七十一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無效宣告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之前撤回其請求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式終止。

    第五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七十二條 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後,任何單位均可以依照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給予強制許可。

    請求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説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各一式兩份。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覆的,不影響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關於強制許可的決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限定強制許可實施主要是為供應國內市場的需要;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是半導體技術的,強制許可實施僅限于公共的非商業性使用,或者經司法程式或者行政程式確定為反競爭行為而給予救濟的使用。

    第七十三條 依照專利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使用費數額的,當事人應當提出裁決請求書,並附具雙方不能達成協定的證明文件。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並通知當事人。

    第六章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

    第七十四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2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500元。

    由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採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企業可以計入成本,事業單位可以從事業費中列支。

    第七十五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後提取不低於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後提取不低於0.2%,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第七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使用費納稅後提取不低於10%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七十七條 本章關於獎金和報酬的規定,中國其他單位可以參照執行。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七十八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所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第七十九條 除專利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還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對於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專利權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提出。

    第八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第八十一條 當事人請求處理或者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十二條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並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中止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處理。

    第八十三條 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在其專利産品或者該産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方式予以標明。

    第八十四條 下列行為屬於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産品、産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第八十五條 下列行為屬於以非專利産品冒充專利産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

    (一)製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産品;

    (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繼續在製造或者銷售的産品上標注專利標記;

    (三)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四)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五)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第八十六條 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已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中止有關程式。

    依照前款規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式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請求書,並附具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的有關受理文件副本。

    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當事人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恢復有關程式的手續。自請求中止之日起1年內,有關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歸屬的糾紛未能結案,需要繼續中止有關程式的,請求人應當在該期限內請求延長中止。期滿未請求延長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復有關程式。

    第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對專利權採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協助執行時中止被保全的專利權的有關程式。保全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沒有裁定繼續採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復有關程式。

    第八章 專利登記和專利公報

    第八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置專利登記簿,登記下列與專利申請和專利權有關的事項:

    (一)專利權的授予;

    (二)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移;

    (三)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

    (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五)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六)專利權的終止;

    (七)專利權的恢復;

    (八)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九)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的變更。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公佈或者公告下列內容:

    (一)專利申請中記載的著錄事項;

    (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説明書的摘要,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及其簡要説明;

    (三)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實質審查的決定;

    (四)保密專利的解密;

    (五)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的駁回、撤回和視為撤回;

    (六)專利權的授予;

    (七)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八)專利權的終止;

    (九)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移;

    (十)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十一)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

    (十二)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給予;

    (十三)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恢復;

    (十四)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的變更;

    (十五)對地址不明的當事人的通知;

    (十六)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更正;

    (十七)其他有關事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説明書及其附圖、權利要求書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另行全文出版。

    第九章 費用

    第九十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

    (一)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佈印刷費;

    (二)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復審費;

    (三)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申請維持費、年費;

    (四)著錄事項變更費、優先權要求費、恢複權利請求費、延長期限請求費、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費;

    (五)無效宣告請求費、中止程式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

    前款所列各種費用的繳納標準,由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第九十一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繳納,也可以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或者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方式繳納。

    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的,應當在送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匯單上寫明正確的申請號或者專利號以及繳納的費用名稱。不符合本款規定的,視為未辦理繳費手續。

    直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繳納費用的,以繳納當日為繳費日。以郵局匯付方式繳納費用的,以郵局匯出的郵戳日為繳費日。以銀行匯付方式繳納費用的,以銀行實際匯出日為繳費日;但是,自匯出日至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超過15日的,除郵局或者銀行出具證明外,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為繳費日。

    多繳、重繳、錯繳專利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自繳費日起1年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退款請求。

    第九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後,最遲自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繳納申請費、公佈印刷費和必要的附加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其申請視為撤回。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繳納申請費的同時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請求實質審查、恢複權利或者復審的,應當在專利法及本細則規定的相關期限內繳納費用;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九十四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滿2年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自第三年度起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

    第九十五條 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和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發明專利申請人應當一併繳納各個年度的申請維持費,授予專利權的當年不包括在內。期滿未繳納費用的,視為未辦理登記手續。以後的年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滿前1個月內預繳。

    第九十六條 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後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專利權人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滯納金;滯納金的金額按照每超過規定的繳費時間1個月,加收當年全額年費的5%計算;期滿未繳納的,專利權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終止。

    第九十七條 著錄事項變更費、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費、中止程式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規定繳納;延長期限請求費應當在相應期限屆滿之日前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九十八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繳納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減繳或者緩繳的請求。減繳或者緩繳的辦法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商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章 關於國際申請的特別規定

    第九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專利法第二十條規定,受理按照專利合作條約提出的專利國際申請。

    按照專利合作條約提出並指定中國的專利國際申請(以下簡稱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條件和程式適用本章的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專利法及本細則其他各章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條 按照專利合作條約已確定國際申請日並指定中國的國際申請,視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的專利申請,該國際申請日視為專利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的申請日。

    在國際階段,國際申請或者國際申請中對中國的指定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該國際申請在中國的效力終止。

    第一百零一條 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在專利合作條約第二條所稱的優先權日(本章簡稱“優先權日”)起20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下列手續;國際申請在優先權日起19個月內選定中國並且該選定繼續有效的,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在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下列手續:

    (一)提交其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聲明中應當寫明國際申請號,並以中文寫明要求獲得的專利權類型、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申請人的地址和發明人的姓名,上述內容應當與國際局的記錄一致;

    (二)繳納本細則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和公佈印刷費;

    (三)國際申請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應當提交原始國際申請的説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中的文字和摘要的中文譯文;國際申請以中文提出的,應當提交國際公佈文件中的摘要副本;

    (四)國際申請有附圖的,應當提交附圖副本。國際申請以中文提出的,應當提交國際公佈文件中的摘要附圖副本。

    申請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未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的,在繳納寬限費後,可以在自優先權日起22個月或者32個月的相應期限屆滿前辦理。

    第一百零二條 申請人在本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未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或者在該期限屆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國際申請在中國的效力終止:

    (一)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中未寫明國際申請號的;

    (二)未繳納本細則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費、公佈印刷費和本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寬限費的;

    (三)國際申請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而未提交原始國際申請的説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中文譯文的。

    國際申請在中國的效力已經終止的,不適用本細則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申請人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

    (一)未提交摘要的中文譯文或者摘要副本的;

    (二)未提交附圖副本或者摘要附圖副本的;

    (三)未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中以中文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申請人的地址和發明人的姓名的;

    (四)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的內容或者格式不符合規定的。

    期限屆滿申請人未補正的,其申請視為撤回。

    第一百零四條 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作過修改,申請人要求以經修改的申請文件為基礎進行審查的,申請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好國家公佈的準備工作前提交修改的中文譯文。在該期間內未提交中文譯文的,對申請人在國際階段提出的修改,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予考慮。

    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人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時,還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國際申請中未指明發明人的,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中指明發明人姓名

    (二)國際階段向國際局已辦理申請人變更手續的,應當提供變更後的申請人享有申請權的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與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的申請人不是同一人,或者提出在先申請後更改姓名的,必要時,應當提供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證明材料;

    (四)國際申請涉及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所列情形之一,在提出國際申請時作過聲明的,應當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中予以説明,並自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本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未滿足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要求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第(一)項或者第(二)項內容的,該申請視為撤回;期滿未補正第(三)項內容的,該優先權要求視為未提出。

    申請人未滿足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要求的,其申請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 申請人按照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對生物材料樣品的保藏已作出説明的,視為已經滿足了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要求。申請人應當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中指明記載生物材料樣品保藏事項的文件以及在該文件中的具體記載位置。

    申請人在原始提交的國際申請的説明書中已記載生物材料樣品保藏事項,但是沒有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中指明的,應當在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之日起4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生物材料視為未提交保藏。

    申請人在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生物材料樣品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的,視為在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期限內提交。

    第一百零七條 申請人在國際階段已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該優先權要求繼續有效的,視為已經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提出了書面聲明。

    申請人在國際階段提出的優先權書面聲明有書寫錯誤或者未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號的,可以在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時提出改正請求或者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號。申請人提出改正請求的,應當繳納改正優先權要求請求費。

    申請人在國際階段已依照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提交過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時不需要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申請人在國際階段未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交。申請人期滿未補交的,其優先權要求視為未提出。

    優先權要求在國際階段視為未提出並經國際局公佈該資訊,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時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恢復其優先權要求。

    第一百零八條 在優先權日起20個月期滿前要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前處理和審查國際申請的,申請人除應當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外,還應當依照專利合作條約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提出請求。國際局尚未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傳送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經確認的國際申請副本。

    第一百零九條 要求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國際申請,申請人可以在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之日起1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修改説明書、附圖和權利要求書。

    要求獲得發明專利權的國際申請,適用本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條 申請人發現提交的説明書、權利要求書或者附圖中的文字的中文譯文存在錯誤的,可以在下列規定期限內依照原始國際申請文本提出改正:

    (一)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好國家公佈的準備工作之前;

    (二)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

    申請人改正譯文錯誤的,應當提出書面請求,提交譯文的改正頁,並繳納規定的譯文改正費。

    申請人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書的要求改正譯文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辦理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手續;期滿未辦理規定手續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要求獲得發明專利權的國際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在專利公報上予以公佈;國際申請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應當公佈申請文件的中文譯文。

    要求獲得發明專利權的國際申請,由國際局以中文進行國際公佈的,自國際公佈日起適用專利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由國際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進行國際公佈的,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佈之日起適用專利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對國際申請,專利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中所稱的公佈是指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公佈。

    第一百一十二條 國際申請包含兩項以上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申請人在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後,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在國際階段,國際檢索單位或者國際初步審查單位認為國際申請不符合專利合作條約規定的單一性要求時,申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附加費,導致國際申請某些部分未經國際檢索或者未經國際初步審查,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申請人要求將所述部分作為審查基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國際檢索單位或者國際初步審查單位對發明單一性的判斷正確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繳納單一性恢復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的,國際申請中未經檢索或者未經國際初步審查的部分視為撤回。

    第一百一十三條 申請人依照本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提交文件和繳納費用的,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文件之日為提交日、收到費用之日為繳納日。

    提交的文件郵遞延誤的,申請人自發現延誤之日起1個月內證明該文件已經在本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前5日交付郵寄的,該文件視為在期限屆滿之日收到。但是,申請人提供證明的時間不得遲于本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後6個月。

    申請人依照本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文件,可以使用傳真方式。申請人使用傳真方式的,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傳真件之日為提交日。申請人應當自發送傳真之日起14日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傳真件的原件。期滿未提交原件的,視為未提交該文件。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國際申請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應當在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時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繳納;期滿仍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的,視為未要求該優先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 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被有關國際單位拒絕給予國際申請日或者宣佈視為撤回的,申請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可以請求國際局將國際申請檔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轉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並在該期限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本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手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國際局傳送的文件後,對國際單位作出的決定是否正確進行復查。

    第一百一十六條 基於國際申請授予的專利權,由於譯文錯誤,致使依照專利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確定的保護範圍超出國際申請的原文所表達的範圍的,以依據原文限制後的保護範圍為準;致使保護範圍小于國際申請的原文所表達的範圍的,以授權時的保護範圍為準。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 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同意,任何每人平均可以查閱或者複製已經公佈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的案卷和專利登記簿,並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

    已視為撤回、駁回和主動撤回的專利申請的案卷,自該專利申請失效之日起滿2年後不予保存。

    已放棄、宣告全部無效和終止的專利權的案卷,自該專利權失效之日起滿3年後不予保存。

    第一百一十八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文件或者辦理各種手續,應當使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統一格式,由申請人、專利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

    請求變更發明人姓名、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代理人姓名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並附具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

    第一百一十九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有關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文件,應當使用掛號信函,不得使用包裹。

    除首次提交申請文件外,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各種文件、辦理各種手續時,應當標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發明創造名稱和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

    一件信函中應當只包含同一申請的文件。

    第一百二十條 各類申請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字跡呈黑色,整齊清晰,並不得塗改。附圖應當用製圖工具和黑色墨水繪製,線條應當均勻清晰,並不得塗改。

    請求書、説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和摘要應當分別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申請文件的文字部分應當橫向書寫。紙張限于單面使用。

    第一百二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專利法和本細則制定專利審查指南。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2日國務院批准修訂、1992年12月21日中國專利局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人民日報》 (2001年06月27日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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