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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中級法院才享有專利糾紛一審管轄權

      公民發生專利糾紛時,應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進行起訴。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向社會公佈的《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的若干規定》中對人民法院審理管轄權所作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將於7月1日正式實施。根據該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受理審判的專利糾紛案件包括兩大類:一類為專利民事糾紛案件,如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等;另一類為專利行政案件,如不服維持駁回申請復審決定案件、不服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案件等。該司法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了專利糾紛案件的受理範圍。

    對專利糾紛案件的管轄,該司法解釋有兩項原則性規定,一是規定專利糾紛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予以受理;二是規定侵犯專利權案件的地域管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即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就是説,專利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提起訴訟,要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享有專利糾紛案件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為便於當事人掌握人民法院適用管轄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對各類侵犯專利權行為的侵權行為地作出了解釋。其第5條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産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産品的製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人民日報社 200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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