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低工資標準今起調整 最低病假工資456元

    從今天起最低工資標準正式作調整,調整後主要涉及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和解除終止合同補償金最低標準調整。昨天諮詢中心負責人表示,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為456元;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並符合法定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月最低補償金標準為570元。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是根據“企業支付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規定調整的。解除終止合同補償金最低標準是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相關規定調整的,一是“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二是“工資收入按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收入低於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記者/謝惠仁)

     新聞晨報 2003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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