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小時工”最低工資年內出臺 高於現行標準

    廣東省勞動保障廳勞動工資處負責人昨日(6月17日)表示,廣東將根據勞動保障部有關意見,年內出臺“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小時工”最低工資將高於現行最低工資標準。

    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高於企業最低工資

    據悉,近年來,以“小時工”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發展較快,這一用工形式突

    破了傳統的全日制用工模式。據勞動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小時工”的最低工資標準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對此,省勞動保障廳勞動工資處處長黃林炎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我省將在今年內出臺相關的辦法,明確“小時工”的用工規範,其中包括“小時工”的最低工資標準。

    據稱,“小時工”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同於各地政府頒布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現行的最低工資標準沒有包含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因素,加上“小時工”的工作不穩定性、勞動強度和福利等與全日制就業人員有差異,考慮到“小時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因素,其最低工資標准將高於現行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至於“按時足額發放”,可以是按月、周、日、或小時作為結算單位,具體要根據合同的約定。

    “小時工”可與多個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意見》將非全日制用工定義為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小時工”可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據稱,“小時工”可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是對勞動法律法規的突破。《意見》還規定,“小時工”的勞動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但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不過,因為“小時工”的特殊性,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小時工”與家庭發生爭議不屬勞動爭議

    據了解,目前社會上出現的“小時工”,有不少是服務於家庭,比如保姆、家教等,一旦出現爭議將涉及到爭議處理的適用規定問題。《意見》的規定是,“小時工”與用人單位因履行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規定執行。但是“小時工”直接向家庭或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當事人雙方發生的爭議不適用勞動爭議處理規定。對此,黃林炎説,雙方當事人一旦發生爭議,只能適用民事爭議規定,由法院調解處理。

    南方都市報 2003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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