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城區最低工資340元 低於最低標準可獲賠償  

    昨(12)日,成都市政府常務會原則通過成都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有關文件:成都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每月270元、每月310元、每月340元三類。

    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從今年7月1日起施行,各區(市)縣行政區域內最低工資標準也已劃定。據悉,成都市最低工資標準在調整前分別是215元、240元和270元,為2000年7月調整的。其中,成都市五城區(含高新區)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為270元,此次調整後漲為340元。《

    四川省最低工資保障規定》明確規定:獲得最低工資保障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有執行最低工資保障規定的義務。此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或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非工資性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

    根據《四川省最低工資保障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低於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發最低工資差額,並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責令支付賠償金:(一)欠付時間一月以上不滿三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資差額20%的賠償金;(二)欠付時間三個月以上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資差額的50%的賠償金;(三)欠付時間六個月以上的,向勞動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資差額100%的賠償金。用人單位拒絕補發最低工資差額和拒絕支付賠償金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可給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可處以欠付最低工資差額和賠償金總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四川線上-天府早報 200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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