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項內容11種疾病禁止發佈醫療廣告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日前發出通知,要求醫療單位規範醫療廣告活動,維護正常的醫療市場和廣告市場秩序。

    通知要求,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不得發佈醫療廣告。發佈醫療廣告必須具有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核發的《醫療廣告證明》。發佈含有義診內容的廣告必須備案。

    通知強調了禁止發佈醫療廣告的8項內容,包括: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營業執照中核定的醫療機構名稱不符的、或者使用其他不規範名稱的;與藥品相關的內容,包括藥品名稱、製劑以及醫療機構自製的中藥配方藥品、中藥湯劑等;涉及推銷醫療器械的內容;從業醫師技術職稱,包括“某某博士”、“某某專家”等非醫學專業技術職稱用語;使用未經過臨床驗證、評定的診療方法,或者不確定、不規範的診療方法的;診療科目、診療方法等宣傳內容超出衛生行政部門核準範圍的;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有關條款規定的;其他違反廣告法律法規、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有11種疾病的醫療廣告不準發佈,分別是:尖銳濕疣、梅毒、淋病、軟下疳等性病;牛皮癬(銀屑病);艾滋病;癌症(惡性腫瘤);癲癇;乙型肝炎;白癜風;紅斑狼瘡。 (劉曉軍)

    央視國際 2003年0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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