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軍控司長就導彈出口管制等進行吹風(全文)  

    中國外交部軍控司劉結一司長8月27日就導彈出口管制條例頒布問題舉行吹風會,並回答了相關問題。

    劉結一司長:大家知道,中國政府于8月22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及《管制清單》。這是中國政府貫徹本國的導彈防擴散政策、進一步加強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控制,推進出口管理法制化的一項重大舉措。

    中國高度重視防擴散問題,反對擴散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這是中國政府的一貫政策。在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的出口問題上,中國一貫持慎重和負責的態度。早在10年前的1992年2月,中國政府就宣佈,將在導彈出口問題上參照當時的《導彈及其技術控制制度》的準則和參數行事。此後,我們一直通過行政手段執行我們的防擴散政策和在這方面所作的承諾。

    近年來,國際形勢發生了一些變化,中國也在向市場經濟推進。中國的出口控制需要考慮這些發展,以保證其防擴散政策的有效性。出口控制法制化是實現這一目的的必經之路。經過深入的研究和不懈努力,中國完成了制定《條例》和《清單》的工作。

    我願借此機會,向大家簡要介紹一下《條例》和《清單》的主要內容:

    (一)《條例》對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實行許可證件管理制度。未經許可,不得進行任何出口。具體而言,《管制清單》第一部分所列的物項和技術,如彈道導彈、巡航導彈、火箭和無人駕駛飛行器及其專用物項和技術的出口,應作為軍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實施出口管理。如出口清單第二部分,也就是雙用途物項中與軍事用途有關的物項和技術,也須按《軍品出口管理條例》管理。現行《軍品出口管理條例》規定,上述物項和技術的出口由指定的公司經營,而不是所有公司均可經營。有關出口項目、合同須經軍品貿易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並取得軍品出口許可證。公司在就某項軍品出口合同填寫申請時,應當提供接受國關於最終用途、最終用戶等有效證明文件。

    出口《清單》第二部分中用於民用的物項和技術,須向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登記。經營者在申請出口許可證時,須提交包括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在內的有效文件。進口商應明確保證,未經中國政府允許,不將有關物項和技術用於申明的最終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向第三方轉讓。外經貿部經商包括外交部在內的其他有關政府部門,對有關出口申請做出是否發放許可證的決定。對於對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出口項目,須上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審批。

    (二)《條例》體現了中國政府對存在擴散風險的出口實行“全面控制”的原則。

    主管部門在審查出口申請、決定是否發放出口許可證時,將考慮有關物項的最終用途和最終用戶,以及大規模殺性武器擴散的危險。如進口商違反了最終用途保證,或出現擴散風險,主管部門將中止有關出口項目的許可證。

    《條例》還特別規定,出口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出口的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將被接受方直接用於可被用於運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導彈發展計劃的,即使該物項和技術未列入《清單》,出口經營者也應申請出口許可證。此外,主管部門還可臨時決定對《清單》以外的特定物項和技術的出口實施管制。

    (三)《條例》和《清單》將得到嚴格執行。為保證《條例》的嚴肅性和嚴格執行,《條例》對有關違法行為規定了明確的懲處措施。對於違反《條例》規定的經營者,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將依照刑法關於走私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不構成刑事處罰的,將被給予罰款、撤銷外貿經營許可等行政處罰。

    對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實施管制的國家工作人員,如有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的,將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條例》和《清單》的頒布是中國出口管制法制化建設的一個里程碑。中國將根據需要,並吸收其他國家的成功和可行的經驗,繼續完善現有的出口控制機制。

    中國政府幾年來一直大力推進其他敏感物項領域出口控制方面的法制建設。中國政府近年來相繼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建立了相應的出口控制機制,對核、化學、生物領域的出口進行嚴格管理,並不斷採取措施,進一步完善、加強相關的法律法規。這些工作正在進行。

    在核領域,中國已經頒布了《核材料管制條例》、《核出口管制條例》以及《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在此方面,我們採用了兩個清單,即“桑戈委員會”的清單和“核供應國集團”的清單。

    在化學品領域,中國已頒布《監控化學品管制條例》,對列入《條例》“監控化學品名錄”中的化學品的生産、經營、儲存、使用及進出口實行嚴格管理。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其他相關化學品和相關設備及技術出口管理措施正在制定過程中。

    在生物領域,中國已經制定了對相關規章制度,以規範涉及危險菌(毒)種、疫苗等的管理、使用、保藏、攜帶、運輸、轉讓等活動。目前,中國政府正在制定專門的生物兩用品和相關設備出口管理條例。

    生、化領域的上述出口管制措施將於不久的將來出臺。加上已頒布的《軍品出口管理條例》和《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等政府法規,中國在防擴散出口控制方面的法規將全面涵蓋核、生物、化學和導彈等各類敏感物品及所有有關類型的軍用物品,形成一個非常全面的敏感物項出口控制體系。

    我的介紹到此結束,現在我願回答各位提出的問題。

    1、問:中國今後是否會繼續向巴基斯坦、伊朗、葉門等國出售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

    劉:首先,不知你提的問題是否有事實根據。中國一貫嚴格奉行防止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擴散的政策,不斷加強有關出口控制,在全面的法規框架內防擴散。本條例和清單將會得到嚴格執行。既然我們談的是中國頒布條例的問題,將其他國家扯進來是不公平、不禮貌的。

    2、問:據我所知,制定這一齣口控制機制和清單的問題在2000年11月已達成協定,為何中方用了兩年時間才完成這項工作?

    劉:我們一貫高度重視防擴散政策,並以條例和管制清單的形式將此政策法制化。條例和清單很全面,涉及諸多技術細節,涵蓋的範圍也很廣泛。制定清單需要不同領域的專家花費時間和精力。中方為此做出了巨大努力。

    3、問:非常感謝你帶來的重要而值得歡迎的消息。美國常務副國務卿阿米蒂奇正在訪華,中方此時頒布導彈條例是否與此有關?

    劉:你肯定已聽到有關報道。我沒有其他可以補充的。

    4、問:中方期待美方對中方的姿態作出什麼反應?比如,中方是否歡迎美方取消在中國火箭上發射美制商業衛星的禁令?

    劉:感謝你提出衛星發射問題。在華發射美制衛星是中美雙方互利的事,不應附加任何條件。我們希望有關障礙能儘快消除,以便推進這項于雙方都有利的合作。

    5、問:您提到用於民用的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的出口由外經貿部負責,而軍用的則由中央軍委負責。請問中央軍委是否為批准出口的最終決策機構?

    劉:我剛才已經介紹過,按照條例規定,管制清單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物項和技術。第二部分為雙用途物項和技術。對於第二部分的出口,由外經貿部負責接受申請,並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包括外交部審批出口許可申請。第一部分的出口遵循《軍口出口管理條例》的審批程式。對於清單上的所有物項或技術,如出口涉及國家安全等條例中所規定的重要問題,需提交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審批。

    6、問:該清單是否是按《導彈及其技術控制制度》(MTCR)標準制定的?該清單與德國或美國所採取的清單一樣嗎?有何異同?第二個問題涉及國家問題,中國所關切的國家是否與美國、德國等關切的國家相似?

    劉:你可以在外交部網站上查到完整的清單。這是一個內容全面的清單。在制定清單時,我們以中國政府在防止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擴散問題上的一貫政策為指導,也考慮了中國的具體國情。當然,我們也廣泛吸收了國際經驗,包括MTCR。如果將其與MTCR比較,兩個清單分類方法不同,這是為了便於管理。中國的清單中還包括了一些MTCR附件中沒有的內容。從這一角度看,該清單比MTCR附件的範圍廣。當然,MTCR中的極少數物項不在中方的清單上,這是由於中國沒有這些物項,或者中國專家尚不十分明確了解。

    第二個問題,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國家。條例和清單均未提及任何國家,對所有國家一視同仁。

    7、問:如果中國政府在3年前就頒布實施這一條例,是否某些技術轉讓就不會發生?

    劉:中國政府一直嚴格執行防擴散政策。在世界各國都總有人企圖違反政策或法律。中國確有極少數違反政策和法律的出口,都會依法受到懲處。即使出口控制最嚴格的國家也存在試圖違反法規的公司和個人。因此,這是許多國家都面臨的出口控制問題。

    8、問:條例是否適用於頒布之前業已有的合同?在中美2000年11月達成導彈防擴散協議後的談判中,中美至少在一項合同上有分歧。中方堅持該原有合同應排除在協議之外。你對此有何評論?

    劉:條例是通過許可證制度控制相關物項和技術的出口。自8月22日起,所有相關出口都需要有外經貿部頒發或按《軍品出口管理條例》規定頒發的出口許可證。我認為,合同問題與此無關。

    9、問:與以往相比,條例對中國政府審批導彈技術相關出口會有什麼影響?

    劉:我們將審查按要求需提交的文件,包括最終用途及最終用戶材料,並評估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的危險。在審批許可證時會綜合考慮這一系列因素。

    10、問:中國何時加入MTCR?另外,巴基斯坦報紙有報道稱,巴基斯坦的導彈發展將受到該條例的影響。你對此有何評論?

    劉:多年來,中國與MTCR成員國一直保持著密切磋商,對MTCR現狀及其發展方向交換意見。中國在起草清單時也參考了其他方面的經驗,包括MTCR,因為其附件有一定的參考價值。有效的防擴散機制應具有普遍性和非歧視性。MTCR在此方面需要進一步改進。

    我沒有看到你所提到的新聞報導。

    11、美國要求中方制定該條例已很長時間了。現在中方在頒布條例後期待美方做出什麼回報?比如已經提到的衛星發射問題?你是否認為美會減少售臺武器?或美在其他領域給予中方支援?

    劉:美國本來就不應向台灣出售武器。中美之間有三個“聯合公報”,美國在此方面是承擔了義務的。

    我已具體和詳細地説明瞭中國多年來在改善導彈及其他領域的出口控制機制方面所做努力的考慮,最重要的是將中國政府在防止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擴散方面的一貫政策法制化並制定具體的管制清單。大家知道,2000年11月,中美之間達成了一個安排,雙方分別就此發表了聲明。美方在衛星發射問題上做出了承諾。任何國家都應履行自已的承諾。

    12、問:你如何看待導彈條例對中國整體出口的影響?

    劉:條例剛剛實施,現在很難預測。條例實施幾個月後,我才能根據實際情況回答你的問題。

    13、問:中國認為當今世界上擴散風險最大的地區在哪兒?中國最擔心哪些地區或哪些國家的擴散問題?

    劉:國際社會一致認為,各地區都存在擴散風險。比如,即使在美國也會出現碳疽病感染事件。我認為,在新的形勢下,特別"911"之後,我們需要重新看待防擴散問題。在“911”恐怖襲擊事件之前,沒有人認為小刀會成為武器。因此,在任何地方均需保持警惕。

    14、問:聯合國正在尋求制定一項關於導彈防擴散的國際公約,中國的立場是什麼?美國目前對能否制定比MTCR更嚴格的國際機製表示懷疑。你對此有何評論?

    劉:我想你指的是聯合國導彈問題專家組。該專家組已通過一項報告,並將提交給今年聯大。中方派人參加了專家組的工作。聯合國在這一領域可以發揮非常有效和有益的作用。我們支援聯合國加強建立在國際規則基礎上的具有普遍性和非歧視性的防擴散機制。我們歡迎各方為此所做的所有努力。

    關於美國的立場,我不宜替美方做出回答。中國堅決支援聯合國發揮作用。任何全力支援防擴散的國家對支援聯合國在此領域發揮作用都不應有什麼困難。

    15、問:假設該條例早些時候頒布,你是否認為會發生就現在而言不可能發生的出口?

    劉:中國政府在防止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擴散方面的政策是一貫的。不是説現在不能做的過去就能做。

    16、問:您提到中國的條例比MTCR更進了一步,中國的清單中所沒有包括的物項與中國無關。那麼為什麼中國不加入MTCR並採納其規定,因為反正這對中國不會造成什麼影響,這樣不是更嚴格嗎?存在什麼障礙嗎?

    劉:我不認為MTCR的規定更嚴格。對中國而言,中國的條例與清單比MTCR更嚴,因為包括了一些未列入MTCR的物項。我不認為完全照搬MTCR清單就比現在的清單更為嚴格。事實正相反。關於中國與MTCR的關係,我剛才已説過,多年來我們一直與MTCR成員國就MTCR本身及其成員國現在所做的事情保持著磋商。我不認為加入MTCR與否與中國採取什麼樣的嚴格出口控制機制有直接關係。

    17、問:美國2000年11月以來已因擴散問題對中國公司實施了3次制裁,你認為今後還會有制裁嗎?

    劉:首先,這些制裁是毫無根據的。其次,搞制裁不應是兩個國家在防擴散問題上打交道的方式。防擴散問題是國際社會共同關注的問題,合作才是正確的途徑。這些制裁應予取消。

    18、問:我想澄清一下制定條例的過程?你能否解釋一下自布希總統來北京之後中方做了哪些工作?

    劉:制定條例和清單的工作早在2月份之前就啟動了。

    19、問:自2月至現在你們做了哪些具體工作?美方説你們在立法上有一些客觀困難。這是一個實際問題。你們在過去6個月裏都沒有頒布條例,而昨天你們卻在美國副國務卿在京之際頒布了條例。不知你們在頒布條例方面做了什麼具體工作?

    劉:這是中國政府部門制定的條例。我想,其他國家並不了解中國是如何制定條例和清單的。我們之所以在8月22日頒布,是因為這項工作在那天完成。如果是在其他日期完成的,我們也會在其他日期頒布。

    20、問:我的理解是,美國要求控制清單上的一些物項應該完全禁止出口,而中方控制清單中的所有物項都可以在逐案審批的前提下出口,中國為什麼這麼做?

    劉:所有國家都是這麼做的,包括美國、歐洲國家以及其他國家和MTCR成員國。MTCR本身只是一個控制機制,而不是禁止機制,其中沒有哪個物項是被完全禁止出口的。因此,中國採取了與其他國家一樣的做法,同時充分考慮了相關領域的擴散危險。

    21、問:你説美國對中國公司的制裁是沒有根據的。你能説明一下為什麼説制裁是沒有根據的,是因為轉讓並沒有發生,或美國的立法中也未禁止,還是轉讓的物項並沒有擴散危險?

    劉:我們沒有被告知美方所指稱的活動具體是什麼。但這不等於我們對有關問題不重視,不調查事實真相。在防擴散領域,國家間處理問題的正確方式應該是合作,而不是制裁。

    22、問:新條例規定對不構成刑事處罰的違反行為可以進行行政罰款,過去有沒有對有關公司處以行政罰款?

    劉:即使在過去,在條例和清單頒布前,也有懲處違反中國政府政策行為的相關法律。

    23、問:根據你的標準,“戰區導彈防禦系統”(TMD)是否被視為擴散?

    劉:“911事件”表明,我們當今面臨的安全挑戰發生了變化,各國政府有必要進行合作,以應對這些挑戰,特別是來自於非國家實體、恐怖分子、跨國犯罪的挑戰。搞導彈防禦系統一類的複雜系統不是解決辦法。美國國內對導彈防禦的性質,是防禦性還是進攻性,或兩者兼有也有爭議。維護國際軍控與裁軍機制,加強而非減弱建立在國際規則基礎上的軍控與裁軍機制至關重要。搞導彈防禦不符合這個大方向,也不是應對有關方面所宣稱的挑戰或威脅的正確途徑。

    外交部網站 2002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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