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為何出臺導彈出口清單?  

    編者按

    中國有限的導彈技術出口已成為中國和國際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特別是世界某幾個大國經常拿中國的導彈技術出口説事兒。為了厘清中國有關導彈出口的立場以及相關做法,本報特編發該專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主要涉及到中國導彈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導彈出口實行許可證制度、導彈接受方不得隨意轉讓中國出口的技術、擅自出口者將被追究“走私罪、非法經營罪、洩露國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等刑事責任、中國外經貿部負責導彈出口的具體操作等方面。

    外交部説,中國嚴格履行國際義務

    外交部發言人孔泉今天就中國政府頒布《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發表談話,談話全文如下:

    日前,中國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和與之配套的《管制清單》,進一步明確規定了導彈相關敏感物項和技術的出口管理辦法。《條例》和《清單》自頒布之日起生效。這是中國政府根據防擴散政策採取的又一項重要舉措。

    中國高度重視防擴散問題,反對擴散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作為一系列防擴散國際條約的締約國,中國政府嚴格履行有關國際義務。在導彈及相關雙用途物項和技術的出口方面,我們一貫採取慎重和負責的態度,嚴格按照本國防擴散政策和有關國際承諾行事。

    多年來,中國根據國際和國內形勢,在總結和分析本國出口控制實踐、借鑒他國經驗的基礎上,不斷完善有關出口控制機制,已相繼頒布了一系列旨在加強敏感物項出口管理的法規。此次導彈出口管制條例和清單的頒布,標誌著中國出口管理制度法制化建設邁出了新的一步。

    中國將繼續積極參加防擴散領域的國際合作,願與各方進行深入的交流與磋商,並積極參與防擴散領域的有關多邊討論和合作。我們願與各方一道共同努力,推動在普遍參與和非歧視性的基礎上鞏固和加強國際防擴散機制。

    外經貿部説,嚴格管制導彈出口

    外經貿部新聞發言人高燕今天就中國政府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和與之配套的出口《管制清單》發表談話。談話全文如下:

    日前,中國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和與之配套的出口《管制清單》。這是中國政府為加強出口管理、完善出口管制制度採取的又一項重要舉措。

    多年以來,中國根據本國的防擴散政策和出口管制實踐,並參照其他國家的做法,不斷完善有關出口管制機制,加強出口管制的立法工作。1994年頒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明確規定國家禁止或限制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貨物和技術的出口。此後,國家又相繼頒佈施行了一系列關於敏感物項的出口管制法規,其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這些法規的頒布和實施對於規範我國有關出口管理、落實國家防擴散政策、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履行有關國際義務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此次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和清單的頒布,標誌著中國出口管理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我們今後將本著依法治國的精神,繼續推進出口管理的法制化進程。

    根據《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的規定,外經貿部作為中國出口管制的主管部門,負責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的出口管理工作。我們將會同國家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條例得以嚴格實施。

    中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

    新華社今天受權全文播發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的管制,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是指本條例附件《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清單》(以下簡稱《管制清單》)所列的導彈及相關設備、材料、技術的貿易性出口以及對外贈送、展覽、科技合作、援助、服務和以其他方式進行的技術轉移。

    第三條 國家對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實行嚴格管制,防止《管制清單》所列的可被用於運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導彈及其他運載系統的擴散。

    第四條 國家對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實行許可證件管理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出口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

    第五條 出口《管制清單》第一部分所列的物項和技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出口《管制清單》第二部分所列的物項和技術(以下簡稱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但是,出口用於軍事目的的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應當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六條 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的接受方應當保證,未經中國政府允許,不將中國供應的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用於申明的最終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將中國供應的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向申明的最終用戶以外的第三方轉讓。

    第七條 從事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的經營者,須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登記。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規定。

    第八條 出口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表(以下簡稱出口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二)合同或者協議的副本;(三)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的技術説明;(四)最終用戶證明和最終用途證明;(五)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保證文書;(六)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出口申請表。

    出口申請表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條 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表和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文件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進行審查,並在4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

    第十一條 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的,不受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時限的限制。

    第十二條 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經審查許可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頒發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並書面通知海關。

    第十三條 出口許可證件持有人改變原申請的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的,應當交回原出口許可證件,並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重新申請、領取出口許可證件。

    第十四條 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時,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出具出口許可證件,依照海關法的規定辦理海關手續,並接受海關監管。

    第十五條 接受方違反其依照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作出的保證,或者出現《管制清單》所列的可被用於運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導彈及其他運載系統擴散的危險時,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對已經頒發的出口許可證件予以中止或者撤銷,並書面通知海關。

    第十六條 出口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出口的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將被接受方直接用於《管制清單》所列的可被用於運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導彈及其他運載系統的發展計劃的,即使該物項和技術未列入《管制清單》,也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經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以臨時決定對《管制清單》以外的特定物項和技術的出口依照本條例實施管制。

    第十八條 未經許可擅自出口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的,或者擅自超出許可的範圍出口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的,依照刑法關於走私罪、非法經營罪、洩露國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區別不同情況,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或者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並可以暫停直至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第十九條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並可以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第二十條 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收繳其出口許可證件,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等值以下的罰款,暫停直至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未經登記擅自經營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依法取締其非法活動,並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實施管制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受賄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管制清單》進行調整,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國青年報200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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