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出臺新規定規範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  

    為更好地配合司法機關嚴厲打擊刑事犯罪,保障刑事訴訟法的順利實施,為律師提供良好的執業環境,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自治區公安廳、自治區司法廳聯合發出《關於律師及其他辯護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律師及其他辯護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了規定。

    通知規定:對處於偵查階段,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如果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應向偵查機關申請,偵查機關在收到律師會見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書面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會見的決定;對於在偵查階段中,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經過批准,但應書面通知偵查機關。偵查機關應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

    對中央六部委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複雜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辯護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應持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的授權委託書、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會見專用證明進行會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不應限制律師會見。

    法制日報 200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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