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境外機構深市B股席位只限B股交易  

    為規範境外機構B股席位的申請、使用與管理,深交所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境外機構B股席位管理規則》,並於今日發佈實施。1993年8月12日發佈的《深圳證券交易所B股特別席位管理規則》同時廢止。

    深交所今日同時向各境外機構發出通知要求遵照執行。"境外機構B股席位"是指由境外機構申請,經深交所批准使用的B股交易席位。境外機構指在中國境外註冊的經其所在國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批准可以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

    規則規定,境外機構B股席位只限于進行B股交易業務,未經深交所許可不得進行其他業務。境外機構B股席位不得撤回。經深交所同意,可以轉讓給其他境外機構。境外機構B股席位使用者必須保存其全部的B股交易記錄不少於二十年,深交所有權要求其提供報表、帳薄、交易記錄及其他有關文件。(殷佔武)

    《證券時報》200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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