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負責人:上市公司持續資訊公開是基本義務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近日表示,上市公司作為公眾公司,持續資訊公開是其應盡的基本義務。

    這名負責人還指出,不斷提高上市公司資訊的透明度和保證資訊的對稱性,是上市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基本的前提和原則,也是監管部門長期以來努力的一個方向。

    近幾年來,中國證監會、交易所等各級監管部門通過不斷出臺有關法規、措施、完善相關規則,進一步促進和提高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透明度和對稱性。而證券交易所目前施行的《上市規則》關於持續資訊披露的具體要求,主要依據《證券法》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有關持續資訊公開的原則制定的。

    主要內容為,當上市公司發生可能對其股票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履行報告和披露義務。為了便於日常操作,《上市規則》以上述原則為指導,針對上市公司可能發生的各類重大事件規定了具體判斷標準。這些標準是綜合了各方面因素,並考慮到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成本後制定的。因此,上市公司應當本著對投資者誠信負責的態度,嚴格根據有關標準履行自己的資訊披露義務。深交所也根據有關標準,對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行為進行嚴格監管,一旦發現違規現象,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處罰。

     中新社 200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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