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發佈兩通知年報披露與風險警示有補充要求  

    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日前發出《關於編制2001年度報告注意事項的通知》和《關於加強有關上市公司風險警示工作的通知》,對2001年度報告的編制提出新要求,以保證披露品質;同時,要求2002年可能存在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公司,在2001年年報披露前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做好有關資訊披露和風險警示工作。

    通過對上市公司已披露年報的事後審查,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在《關於編制2001年度報告注意事項的通知》中提出了五點注意事項:《利潤表》的補充資料是《利潤表》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求編制和披露;《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中第四章補充資料的內容是年度報告的組成部分,上市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正文中予以披露;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的地區分佈報告中的地區劃分原則應以産品銷售地區劃分,而不是以分公司所在地劃分,上市公司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中的有關規定確定地區的劃分原則;應嚴格按照《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1年修訂稿)第二十五條的要求編制和披露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情況;還應按照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如實、完整地披露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東的承諾事項在報告期內的履行情況,如公司公佈2000年報時披露的2001年預計利潤分配方案的實施情況、大股東或關聯方還款計劃的執行情況等。

    《關於加強有關上市公司風險警示工作的通知》稱,2002年可能存在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公司應當自通知發佈之日起每半個月發佈一次風險提示公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1999年、2000年的業績和2001年度預計業績情況,目前的經營狀況、重組進展情況,預計披露2001年年報日期,PT公司還應當披露寬限期的截止日期。其中,預計可能會出現最近三年連續虧損的(包括因追溯調整而導致連續三年虧損的情況),公司應當揭示可能暫停上市的風險,PT公司應當揭示可能終止上市的風險。(吳曼)

    《證券時報》 200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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