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承擔人員管理的暫行辦法(全文)  

    為加強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科學化、規範化管理,提高科技資源的使用效率,確保國家科技計劃項目高品質、按時完成,現就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人員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於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

    1.本辦法所指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是指由科技部歸口管理的面向研究開發的國家三大主體科技計劃的項目和課題(以下簡稱項目),即863計劃、科技攻關計劃和基礎研究計劃的項目。

    2.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負責人,原則上應為該項目主體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實際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員。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公務人員(包括行使科技計劃管理職能的其他人員)不得作為項目的負責人(戰略性軟科學項目除外),退休人員不得作為項目負責人。

    國家科技計劃項目主要研究人員,是指除項目負責人以外的投入本課題研究工作的時間在其實際工作時間25%以上的項目組其他科技人員。

    3.項目負責人同期主持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數原則上不得超過一項。作為項目的主要負責人,應保證足夠時間投入科研工作,其在主持的項目上投入的工作時間和精力應達到自身實際工作量的50%以上。作為主要參加人員同期參與承擔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數(含負責主持的項目數),不得超過兩項。

    若因特殊原因,如項目有重大創新且國內又無其他合適承擔者,或國家急需的某些特殊領域和特殊人才等,經計劃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可以申請主持兩項國家科技計劃項目。

    4.對同一項目,包括研究內容相同或相近的項目,不得在國家科技計劃中重復或分別申請立項。

    5.三大主體計劃項目負責人同期申請與國家三大主體科技計劃相配套銜接的科技基礎性工作、社會公益性研究專項、科研院所技術開發專項、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專項等國家其他研究開發計劃項目,不得超過一項,且只能作為主要參加人員,研究內容上應相互銜接,不得重復。

    6.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科技人員,若有多項研究任務或其他橫向科研任務時,其實際工作時間應合理分配,在申報國家科技項目時應實事求是做出必要的説明,並在項目立項後簽訂任務書時如實填寫年投入的工作量。

    7.承擔在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已達上述限定數,或總工作時間已達滿負荷的負責人,不得參加新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申請,也不得因申請新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而退出在研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當年結題的可以提前提出申請,但需在研項目通過驗收後方可承擔新的項目。

    8.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實施階段無正當原因離崗不得超過半年。若有特殊原因確需出國或離崗超過半年以上的,應事先提出申請,報計劃管理部門批准。

    二、各有關方面主要職責

    (一)計劃管理部門的職責

    1.採取有力措施,保證並加大對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經費投入,同時加強對計劃項目的規範化管理,確保項目申請、評審(評估)、招投標等公正、公開和公平;

    2.計劃管理部門應建立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數據庫及科技人員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數據庫,建立專家信用體系;

    3.嚴格審查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人遞交的有關材料,對違反有關規定者及時進行處理。

    (二)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職責

    1.為項目負責人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提供必要的研究開發條件;

    2.嚴格審查本單位科研人員承擔的各類科研項目,保證科研人員投入足夠的時間參與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研究開發,並對科研人員報送的有關數據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加強監督,確保項目按時保質完成;

    3.如發生承擔國家科研項目人員變動等情況,應及時報告計劃管理部門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三)項目負責人及主要研究人員職責

    1.按照課題制等實施意見的要求,組織精幹的科研隊伍,進行項目的研究開發任務;

    2.如實報告本人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含在研項目)及科研工作量的情況,如實報告項目實施進展或完成的情況;

    3.合理分配工作時間,嚴格執行項目任務書確定的各項任務,確保所參加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工作,按時高品質地完成。

    三、關於違規的處理

    1.如有違反上述規定的科技人員,一經發現並核實後,計劃管理部門將取消其承擔在研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及當年度申報國家科研項目的資格。

    2.對在填寫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有關材料時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並核實後,計劃管理部門將中止其在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追回已撥經費,取消其3~5年申報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資格,並予以公開通報,列入專家信用系統備案。

    3.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負責人,因非不可抗原因未能按時完成項目者,計劃管理部門有權追回專項撥款,中止其繼續申報或承擔國家項目資格,並公開通報,列入專家信用系統備案。

    4.對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負責人違反規定,未經批准擅離崗位或出國超過半年以上的,計劃管理部門有權中止其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資格,並根據情節輕重取消其1~5年國家科研項目的申請資格。

    5.對報送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有關材料審查不嚴格,或弄虛作假的承擔單位,一經發現並核實後,計劃管理部門將取消其項目申報或承擔資格,並進行公開通報。

    四、其他

    1.對已經簽訂項目任務書並啟動實施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請各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查,併合理安排好已承擔項目的工作時間。若有與上述規定相抵觸的,應報計劃管理部門進行備案,如必要可進行調整。各計劃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一人承擔多個項目的重點檢查和跟蹤,確保項目任務的按時保質完成。

    2.對正在立項或擬立項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應嚴格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

    3.科技部主管的産業化類科技計劃,如星火計劃、火炬計劃、新産品計劃、成果推廣計劃、中小企業創新基金、農業成果轉化基金等,各單位同一項目當年度嚴禁重復申報和立項,一經發現,不得在任一計劃進行立項。各計劃管理部門要加強計劃之間的溝通與銜接,嚴格把關。

    科技部網站 200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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