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公開譴責華神集團及董事長  

    深交所昨日發佈公告,對華神集團公司及董事長彭旭東予以公開譴責。

    公告稱,華神集團第一大股東四川華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第四大股東深圳市好亦特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存在産權關聯關係,第三股東成都君眾實業有限公司持有四川華神14%的股權。但華神集團在1998年報以來的各期年報及半年度報告中,對四川華神與好亦特間的關聯關係均予以否認,在華神集團2001年度配股説明書中稱君眾公司持有四川華神27.6%的股份。

    另外,該公司董事會及董事長彭旭東對確認股東四川華神與好亦特間關聯性問題、股東君眾公司對四川華神的持股問題未能盡責,並造成華神集團2002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不能如期刊登,股票交易臨時停牌達四日之久。

    公告認為,華神集團及董事長彭旭東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深交所決定對公司及主要責任人董事長彭旭東予以公開譴責的處分。

    又訊華神集團針對深交所的公開譴責,今天在董事會公告中表示,公司對上述批評表示誠懇接受。

    此外,公告還就有關問題進行了説明。關於2001年配股説明書中誤稱成都君眾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持有四川華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7.6%的股份,和從1998年以來本公司歷次定期報告中對四川華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好亦特貿易發展有限公司間關聯關係予以否認,是基於公司對相關股份轉讓協議履行結果的事實的認同,而該履行結果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故其未得到法律的確認。

    公告稱,根據現有的工商註冊材料顯示,四川華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好亦特貿易發展有限公司95%的股份,構成關聯關係;從2001年配股説明書刊登時至今有關工商註冊材料顯示,成都君眾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一直持有四川華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14%的股權。

    對上述工作的失誤,公司及董事會表示應認真總結經驗教訓,並向廣大投資者表示誠摯的歉意;承諾在以後的工作中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上市規則》的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殷佔武)

    關於對成都華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長彭旭東予以公開譴責的公告

    經查,成都華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神集團")第一大股東四川華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華神")與第四大股東深圳市好亦特貿易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亦特")存在産權關聯關係,第三股東成都君眾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君眾公司")持有四川華神14%的股權。但華神集團在1998年年度報告以來的各期年度報告及半年度報告中對四川華神與好亦特間的關聯關係均予以否認,在華神集團2001年度配股説明書中稱君眾公司持有四川華神27.6%的股份。該公司董事會及董事長彭旭東對確認股東四川華神與好亦特間關聯性問題、股東君眾公司對四川華神的持股問題未能盡責,並造成華神集團2002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不能如期刊登,股票交易臨時停牌達四日之久。

    華神集團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第4.1、6.2條的規定,董事長彭旭東的行為違反了《上市規則》第2.2.2條及《董事聲明與承諾》。根據《上市規則》12.1、12.2條的規定,本所決定對成都華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主要責任人董事長彭旭東予以公開譴責的處分。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體董事應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證券法規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02年3月18日

     《上海證券報》 200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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