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對中科健及原董秘董志剛予以公開譴責  

     中國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2001年12月間為他人提供擔保共12筆累計金額22919.6萬元,佔2000年度經審計凈資産的108%,該公司未及時履行臨時公告的資訊披露義務。公司董事會還于2001年12月21日形成決議,為四川方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申請4000萬元人民幣貸款提供擔保,佔2000年度經審計凈資産的19%,該公司未及時將相關決議報送本所備案,也未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第4.1、7.1.1、7.4.3條的規定。

    公司原董事會秘書董志剛未能認真履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督促公司董事會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違反了《上市規則》5.1.4條的規定。

    此外,本所曾于2001年9月10日因公司未及時履行重大對外擔保及重大關聯交易的資訊披露義務,對該公司進行過公開譴責。

    鋻於該公司屢次違反《上市規則》,違規情節較為惡劣,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2.1條、12.2條的規定,本所決定對中國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及原董事會秘書董志剛予以公開譴責。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應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證券法規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二年四月五日

    新華社 200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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