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見(全文)  

    國家安監局、公安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加強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見

    安監管管一字〔2002〕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公安廳(局)、監察廳(局)、國土資源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環保局:

    去年以來,各地區認真貫徹落實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會議和全國安全生産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開展了五項安全生産整治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同時,大部分地區按照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關於搞好非煤礦山安全整治的要求,開展了非煤礦山安全治理整頓工作,對遏制本地區事故的發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受各種因素影響,非煤礦山的安全整治工作發展很不平衡,有些地區的整治工作至今尚未開展起來。為切實加強非煤礦山的安全整治工作,實現非煤礦山安全生産狀況的明顯好轉,現提出以下意見,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一、要提高認識,切實加強領導

    2001年,我國非煤礦山安全生産形勢嚴峻,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大幅度上升,其中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9起、死亡214人,同比分別增加5起和96人,上升幅度較大。尤其是廣西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河南洛寧金礦“11.1”氰化鈉泄漏事故,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引起了中央領導同志的高度重視。朱基總理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明確指出:對容易發生重大安全生産事故的企業要嚴加整頓,對産品品質低劣、浪費資源、污染環境、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産條件的小廠小礦,要堅決依法關閉。

    我國非煤礦山點多面廣,是重要的基礎性産業之一。做好非煤礦山安全生産工作,不僅關係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而且關係到社會的穩定和礦業經濟的健康發展。各地區一定要以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從講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儘快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在去年治理整頓的基礎上,認真深入地開展好非煤礦山的安全整治工作。

    各地區應成立由政府主管領導任組長、各有關部門參加的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對整治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和統一部署。要明確整治工作的重點和步驟,採取強有力的措施,穩步向前推進;要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明確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工作職責,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協調行動;要定期總結分析整治的進展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促進整治工作不斷向縱深發展;要切實做到真整真治,絕不能走過場、留死角或以停代整、以停代關;對於取締或關閉的企業一定要關死、關住,絕不能死灰複燃。

    二、要突出重點,依法進行整治

    2002年,全國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重點是:各類小金礦、採石場、稀有貴重金屬礦山;重點部位包括危險化學品庫、尾礦庫、爆破器材庫、採礦場、混汞法選金設施和金礦露天氰化堆浸場。總的工作目標是: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特別是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進一步加強,遏制住重大、特大事故的發生,事故起數和傷亡人數明顯下降。

    各地區要嚴格依照《礦山安全法》、《礦産資源法》、《環境保護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安全規程》以及企業登記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章開展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加大監督執法力度,認真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對未取得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頒發的採礦許可證、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擅自採礦的,以及國家産業政策、環保法規和自然資源法規明確禁止開採的,應立即依法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依法設立的非煤礦山企業,凡不具備下列基本安全生産條件,以及未履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或雖履行了環評手續,但未按要求落實環保措施的,應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或停産整頓,經整改整頓仍達不到要求的,必須堅決予以關閉。

    (一)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按照批准的設計施工並驗收合格;礦山地面及井下供配電系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爆破器材管理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規定,儲存倉庫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程的要求並有嚴格的保管、發放、領用、清退登記制度;有特殊要求的設備、器材、保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符合國家或行業安全標準,礦山提升運輸設備、裝置及設施符合有關規定;礦山有完整的技術資料,包括地質圖,礦山總佈置圖,礦井井上、井下對照圖,礦井、巷道、採場佈置圖,通風系統圖,防排水系統圖,避災線路圖。

    (二)具備適應安全工作需要的管理機構和勝任工作的安全管理人員,有健全的安全生産責任制,並按規定發給職工勞動保護用品,職工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和使用安全工具;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其中礦長、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三)礦山有合理的地面、井下防水排水系統,有防止地表水瀉入井下和露天採場的措施;有獨立的通風系統,風量、風質和風速滿足井下作業場所的需要;露天礦山的階段高度、平臺寬度和邊坡角滿足作業安全和邊坡穩定的需要。

    (四)每個礦井至少有兩個獨立的能行人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每個生産水準和各採區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並與直達地面的出口相通;礦山井巷佈置留有足夠保障井上和井下安全的礦柱和岩柱;井巷支護和採場頂板管理能保證作業安全,穿過斷層破碎帶的主要巷道有可靠的支護措施。

    三、要標本兼治,搞好綜合治理

    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應當與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調整産業結構和推動技術進步、健全法律法規和制度、強化基礎建設和日常監督管理、加強作風建設等項工作結合起來,堅持立足治本,做到標本兼治,通過整治全面提高非煤礦山安全生産和管理水準。為此,各地區應在深入分析研究本地區非煤礦山安全生産形勢的基礎上,儘快制定整治工作方案,並在整治過程中不斷完善方案。

    各地區要注意對整治工作中的難點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和總結正反兩方面的典型,利用各種媒體宣傳和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發揮先進典型的示範作用。對各種違法違紀現象和重大事故隱患要予以揭露和曝光。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將適時召開現場經驗交流會,推動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向縱深發展。

    要大力開展職工安全培訓教育工作,特別要加強對礦山法人代表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和技能。同時,要加大對安全培訓教育及有關人員持證上崗等情況的檢查力度,杜絕無證上崗和盲目操作甚至冒險蠻幹的現象。

    四、要強化責任,狠抓工作落實

    各有關部門要在本地區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並嚴格責任追究制度,認真落實整治工作方案,做到:

    (一)有關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産整頓的礦山,有關部門要暫停供應電力、爆破器材、氰化鈉等動力和原材料。

    (二)對整治後逾期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産條件或達不到環保要求的礦山企業,應當決定關閉,有關部門要依法登出或吊銷採礦許可證、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被登出或吊銷採礦許可證的企業,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出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對尚未用完的爆破器材、氰化鈉等危險物品,統一交由礦山主管部門集中封存保管。

    (三)嚴格審批登記程式,把好礦山開採的市場準入關。新建礦山的礦産資源利用方案或設計中的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並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提出審查意見;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後,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能正式投入生産;對未按批准的設計進行施工和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産的,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産;拒不停産的,通知有關部門不再提供動力、原材料,原發證機關依法吊銷其採礦許可證、營業執照。

    要按照“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嚴把發證關、簽字關。對於領導不力、失職瀆職、營私舞弊人員,要嚴肅查處並追究有關單位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凡整治不力,出現死灰複燃和傷亡事故的,不僅要依法追究礦主的法律責任,還要依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五、要堅持標準,認真搞好驗收

    各地區的整治驗收工作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整治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嚴格按照標準進行核查。驗收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整治領導小組根據有關非煤礦山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並報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備案。驗收人員由行政執法人員、安全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等組成,並經過驗收前的集中學習,統一思想認識,確保驗收效果。

    全國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原則上仍按去年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規定的步驟進行,各地可結合各自情況作相應調整。考慮到各地的進展情況不同,整治驗收工作由原安排的2002年第三季度推遲到2002年第四季度進行。對目前已完成整治工作並達到驗收標準的,也可提前申請驗收。驗收工作組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安全規程、整治工作方案和驗收標準開展驗收工作;工作組內部按照“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分口把關,各負其責。對驗收合格的礦山企業,須由驗收人員和鄉、縣、市政府負責人逐級簽字,並經省級整治領導小組批准方可恢復生産。國務院有關部門將根據各地整治工作的進展情況,組織有關專家對驗收工作開展督查和重點抽查。

    各地區要加強對驗收後的復查工作,防止反彈。要通過開展集中整治和日常的安全生産監管工作,實現礦業開採秩序的穩定好轉,從本質上提高非煤礦山安全生産水準,扭轉非煤礦山安全生産形勢嚴峻的局面。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

     公安部

       監察部

     國土資源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二00二年四月三日

    新華社 200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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