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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煤礦安全規程》11月1日施行

    新修訂的《煤礦安全規程》已于日前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審議通過併發布,將於11月1日起施行。1992年頒布的《煤礦安全規程》、1993年頒布的《煤礦安全規程》(露天煤礦)和1996年頒布的《小煤礦安全規程》同時廢止。

    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新《規程》以《礦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為依據,以保障煤礦安全生産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為目的,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為指導,是有關法律、法規在煤礦安全生産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是煤礦生産、建設活動中嚴格安全管理所必須遵守的規則和依據,具有很強的規範性和可操作性,將有助於改善我國煤礦的安全管理水準、裝備水準和技術水準。

    另據了解,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已下發通知,要求各級煤炭管理部門和各煤礦企業抓緊時間認真學習宣傳新的《規程》。

    新華社 200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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