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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改委就全國完善律師收費制度答記者問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6 月3 日 | 文章來源:國家發改委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監察部、中央政法委、中宣部聯合召開全國完善律師收費制度電視電話會議,就貫徹《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完善律師收費制度的有關問題提出了具體要求,記者就相關問題採訪了有關負責人。

問:《辦法》的出臺有什麼重要意義,它的背景是什麼?

答:完善律師收費制度,是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辦法》的頒布與實施對於進一步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緩解群眾特別是困難群眾請律師打官司難,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完善律師收費制度,規範律師收費行為,直接關係到律師行業的社會形象,對於加強律師隊伍建設,保障律師業的健康發展將發揮重要作用。

我國現行的律師收費管理制度是改革開放以後逐步建立起來的。1991年、1997年和2000年,國務院有關部門多次對律師收費做出規定,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本地情況制定了律師服務收費的管理辦法,對於規範律師收費行為、促進律師業健康發展起到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原來的一些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律師收費管理上還存在一些矛盾和問題。一是收費不透明,收費行為不規範。二是律師收費管理滯後,一些新的律師收費沒有納入政府監管範圍。三是律師收費爭議解決機制不健全,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因收費發生爭議時無章可循。四是一些地方對律師收費缺乏監督檢查,律師服務亂收費、多收費現象比較嚴重。為此,2005年3月以來,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在中央政法委的組織協調下,由國家發改委牽頭,聯合司法部、監察部和國務院法制辦,在充分調研論證和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幾經修改,形成了目前的《辦法》。

問:《辦法》對律師收費制度做了哪些改革和完善?

答:《辦法》從我國國情出發,根據律師服務的特點,對原有律師收費制度做了修改完善,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明確律師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和便民利民的原則。《辦法》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堅持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託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要求律師事務所要嚴格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對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範圍的公民,可以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這些規定,對於增強律師的社會責任感,堅持服務為民,提升律師服務品質和行業信譽,都將産生積極而重要的影響。

第二,調整政府定價許可權和定價範圍。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準、律師業發展狀況存在很大差異,《辦法》規定律師服務政府指導價的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同時,《辦法》還適當擴大了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範圍。

第三,嚴格規範律師服務收費環節和收費程式。一是規範引導風險代理收費。嚴格禁止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群體性案件以及涉及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婚姻、繼承等民事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風險代理最高收費比例不得高於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二是規範收費行為和收費程式。《辦法》規定律師事務所只能收取律師服務費、代委託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其他費用,並對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簽訂合同、收費、結算等各個環節都做了明確規定。

第四,完善律師收費爭議解決機制。《辦法》規定因律師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處理,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存在價格違法行為的,可以通過書信、電話、來訪等形式,向有關部門舉報或投訴。

第五,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辦法》規定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不按規定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超出政府指導價範圍或幅度收費等情形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律師事務所、律師有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或者收費合同規定,違反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等情形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問:如何貫徹落實《辦法》?

答:《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制定,是法律服務領域和律師行業的一件大事。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要認真組織廣大律師學習好、貫徹好《辦法》,並向社會廣泛宣傳好《辦法》,將《辦法》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一是認真學習,統一思想。各地要充分認識制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的重要性,認真學習宣傳貫徹《辦法》精神,使廣大律師熟知並嚴格執行《辦法》的各項規定,使廣大人民群眾了解《辦法》的主要內容,將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納入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

二是指導、督促各地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收費標準。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要在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準、社會承受能力和律師業的長遠發展的基礎上,抓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收費標準,原來已經制定的要根據《辦法》的規定修改完善。要注重規範收費行為,建立管理機制,嚴禁借修訂辦法和收費標準之機提高收費標準。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過高收費標準,要堅決降下來。

三是開展律師服務收費大檢查。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在適當時候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司法部和全國律協,對全國律師服務收費情況進行一次大檢查。要抓住重點環節,對違法違規亂收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要督促律師事務所建立健全律師收費的工作機制和程式,堵塞漏洞,提高管理水準,發揮好律師事務所在規範收費中的基礎作用。要完善律師收費爭議查處工作機制、投訴處理機制、資訊公開機制,自覺地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推進律師收費工作的進一步規範化。

四是明確責任,切實加強領導。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按照中央關於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統一部署,統一思想、明確責任,把完善律師收費制度擺到價格工作重要位置上來。要切實加強與司法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溝通和配合,共同推進完善律師收費制度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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