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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收費管理辦法:6類價格違法行為將被行政處罰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4 月30 日 | 文章來源:中新網

中新網4月30日電 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近日聯合發佈《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執行。《辦法》要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收費的監督檢查。

《辦法》規定,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 不按規定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的;

(二) 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的;

(三) 超出政府指導價範圍或幅度收費的;

(四) 採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 以明顯低於成本的收費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六) 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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