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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將完善律師收費制度 修改補充收費管理規定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6 月3 日 | 文章來源:人民日報

國家發改委等五部委聯合召開電視電話會議

我國將完善律師收費制度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12月1日起實施

●著重解決律師服務亂收費、多收費且缺乏健全的爭議解決機制等問題

●要求律師事務所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嚴格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將於今年12月1日起實施,國家發改委、司法部、監察部、中央政法委和中宣部今天聯合召開全國完善律師收費制度電視電話會議,就貫徹實施這一新的管理辦法、完善律師收費制度的有關問題提出具體要求。

據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我國現行的律師收費管理制度是改革開放以後逐步建立起來的。1991年、1997年和2000年,國務院有關部門多次對律師收費做出規定。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原來的一些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律師收費管理上還存在一些矛盾和問題。

新的辦法對過去的律師收費管理規定作了一些修改和補充:一是突出體現了便民利民的特點,要求律師事務所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嚴格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委託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二是適應現階段律師服務業發展的要求,適當調整了律師服務收費的定價許可權和定價範圍;三是嚴格規範律師收費環節和收費程式,明令禁止婚姻、繼承等民事案件、刑事訴訟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等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除按規定收取律師服務費和代委託人支付的異地辦案差旅費用等外,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託人收取其他費用;四是完善律師收費爭議解決機制,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違反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亂收費的監督檢查。(記者朱劍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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