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將允許外資涉足境內音像發行

    文化部、外經貿部日前正式出台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允許在我國境內設立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外資比例不超過49%,此舉將使外資介入我國音像流通渠道有“規”可依。

    按照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文化市場準入方面的承諾,將開放外資進入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自2002年1月10日起實施的這一辦法出臺,意味著我國正式兌現了這方面的承諾。

    根據這一辦法規定,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在我國境內與中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合作設立從事音像製品(包括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影帶、唱片、鐳射唱盤和鐳射視盤等)的批發、零售、出租業務的企業。

    申請設立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的中方合作者和外國合作者要求在申請前三年無違法記錄。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備國家有關設立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的條件;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業中所擁有的權益不得低於51%;合作期限不超過15年。

    這一辦法要求,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他們的正當經營活動及合作各方的合法權益將受我國法律保護。但不得經營含有國家禁止傳播內容的音像製品;不得經營非音像出版單位出版和非音像複製單位複製的音像製品;不得經營未經文化部批准的進口音像製品;不得經營侵犯他人著作權的音像製品;不得從事音像製品進口業務。

    設立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由中方合作者按程式報文化部立項,報外經貿部批准頒發外商外資批准證書後,向文化部申領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中方合作者持這兩個證書,就可以依法辦理註冊登記手續,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未經文化部和外經貿部批准,擅自設立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外資從事音像製品分銷業務的,按照這一辦法,將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新華社 200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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