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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看待教育單位的“利潤”與教育的非營利性

夏欣

    厲以寧,1930年生於江蘇,著名經濟學家,北京大學教授。曾在抗戰的顛沛中就讀上海南洋模範中學等5所中學,1949年于南京金陵大學附中高中畢業,後做過會計、事務員,1955年考進北京大學經濟係。

    記者:越是辦得紅火的學校生源越多,學校收益越好。這個基本事實告訴人們,在學校正常運轉的情況下,收入大於支出是教育單位有效經營的結果。但教育是特殊的産業,它與普通産業最大的區別就在於它的非營利性。請你從經濟學的角度談談怎樣看待教育單位獲得的“利潤”和它應恪守的非營利性之間的矛盾。

    厲以寧:既然教育是一個産業,那就應當對它進行經營。任何一個教育單位,都要進行經濟核算,都要設法增加收入,減少支出。只要經營得當,教育單位是不可能不帶來“盈餘”的。問題在於這個“盈餘”(或者稱之為“利潤”)不同於企業經營之後所得到的利潤。企業的利潤在扣除公積金、公益金之後分配給投資者,這是名副其實的利潤,而教育單位不同。這裡説的主要是兩類非義務教育單位:一是政府投資建立的各類高校、高中階段教育、以及政府提供經費的各類成人教育、學前教育等;二是社會團體、集體組織、協會、企業和個人建立的各類學校、培訓班、補習班,以及由政府提供經費的學校在正常招生之外招收的自費班。這兩類教育只要經營得好,都可以做到有“盈餘”或“利潤”,他們一般作為發展教育的基金,或作為教職工的獎勵,不存在向投資者分配“盈餘”或“利潤”的問題。這種“盈餘”或“利潤”,同教育的非營利性是不矛盾的。這是兩個問題,即教育的性質與目標和教育經營的結果。不應把它們混淆在一起。教育的非營利性是就教育的性質而言的,“盈餘”或“利潤”的出現,則是教育經營的結果。

    記者:那麼教育單位經營所得到的“盈餘”和“利潤,是否可以將其中的一部分作為投資回報給投資者呢?

    厲以寧:這可以討論。比如説,回報率相當於或略高於國庫券或金融債券的利率,並無可厚非。因為從性質上説,這種投資與購買發展教育的債券是一樣的,不能認為這與教育的非營利性有衝突。企業以營利為目標,企業的經營是營利性的;有些企業賠錢了,甚至倒閉了,能説由於他們賠錢就是非營利性的?不能。同樣的道理,教育單位的經營目標不是營利,但經營得好,有了“盈餘”或“利潤”,難道就斷定他們變成了營利性的?也不能。

    學校只要經營得法,採取了大大降低成本的措施,從而在經營之後有較多的“盈餘”或“利潤”,那麼除用於發展教育外,也有可能使集資、投資辦學的人得到高於國庫券利率的回報率,在這種情況下,難道就一定認為這種回報率是不合理的?很難下這種論斷,因為這類似某些採取技術創新措施或經營管理創新措施的企業所得到的超額利潤一樣,是值得鼓勵的。如果投資回報率的確高了,可以加以調節,但仍不宜斷然禁止超過投資回報率的某一界限。具體問題應具體對待,或者用稅收加以調節,或者重新審定收費標準,這都不違背教育的非營利性。

    如果我們能夠這樣看待教育經營的“盈餘”或“利潤”的性質,將有利於鼓勵教育單位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效率,使其具有自我積累、自我生長的能力。還能鼓勵更多的人集資、投資辦學。

    記者:如果教育的投資者得到一定回報,儘管這種回報不是當初投資的目的,但對他們自己投資教育的積極性以及影響更多的人投資教育而言,是不是也有積極作用?

    厲以寧:這涉及到對投資教育的人的評價標準問題。願意捐錢辦教育的人目前還是少數,願意把自己的錢借出來辦教育以及願意集資、投資辦教育的人,目前肯定是多數。既然把自己的錢借出來辦教育或集資投資辦教育,收取利息是正常的,不能因此責怪他們。讓借資的人得到應有的回報,我認為這不僅在經濟上是合情合理的,而且還能産生良好的社會示範效應。

    

    《光明日報》 200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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