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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失足被拒讀博 “博士生”的辛酸官司

    1990年,23歲的武漢大學碩士研究生黃淵虎在戀愛問題上“失足”犯了錯誤,學校勒令他退學;1995年,黃淵虎報考博士且成績優異,而武大卻沒能原諒他當年的錯誤,將他拒之門外;黃淵虎感到委屈據理力爭,在有關領導的過問下,1998年他才獲准入校讀博;2000年,博士課程即將讀完時,黃淵虎得知:他讀博,只能算“跟讀”,沒有學歷;無奈,黃淵虎與武大對簿公堂……

    一時失足五年艱辛

    1995年3月,經武漢大學研究同意,28歲的黃淵虎獲准報考武漢大學哲學系博士研究生,而此時他從該校碩士研究生畢業已整整5年。3月10日黃淵虎拿到准考證,5月初,他參加了英語和其他四項考試,6月7日考試成績下來了,黃淵虎成績優異,總分478分,比報考同一指導老師的另一考生向某成績高出18分。黃淵虎深信,以此成績進武大讀博不成問題。

    然而令黃淵虎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是年8月武大的有關負責人通知他説:他未被錄取。理由是1990年黃淵虎在校讀碩士時受到勒令退學的處分且在以後曾有兩年政審不連續,根據有關規定政審不合格。

    1987年,黃淵虎從湖南邵陽煤礦機械廠子弟學校以教師的資格考入武漢大學哲學系讀碩士。1990年夏,黃臨近畢業,已通過論文答辯,並將分配到湖南省內某行政機關工作。

    採訪中,黃淵虎告訴筆者:“就在此時阿美(化名)來了,從此我的人生旅途出現了逆轉。阿美和我是從中學到大學的同學,畢業後去了攀枝花,三年沒有聯繫。畢業前夕,他鄉遇故知,我們很興奮,白天我帶著她在武大校園觀光,晚上在一家餐館為老同學接風,聊得很投機,不知不覺錯過了末班車,阿美只好在我宿舍留宿……”

    黃淵虎説,之後阿美告訴我她是有夫之婦,但夫妻感情不和,她想同丈夫離婚嫁給我。遭到我的拒絕後阿美卻糾纏不休,甚至威脅説,如果不答應就告我“強姦”,但我仍然拒絕了。沒想到阿美真的報了案。經保衛部門調查,認定強姦罪名不成立,但認為我犯了嚴重錯誤。學校根據有關規定於1990年11月29日作出決定,勒令我退學。我的申辯學校未採納,於是我向學校申請將戶口、糧油關係和人事檔案自己帶回邵陽,而學校不同意,要我先回邵陽,學校再寄過去。

    黃淵虎離開了武大回到原單位湖南邵陽煤礦機械廠要求上班,廠方同意了,但要黃出具戶口、糧油關係和人事檔案,而材料卻遲遲沒從武大寄出,黃幾次打電話聯繫也沒有結果。

    筆者了解到,1991年6月27日武大才將黃的戶口在武漢登出後寄給湖南邵陽煤礦機械廠。而此時該廠以經濟效益不景氣為由不予接受,將檔案等退回。同年9月14日,武大再次將戶口等檔案寄給黃的原籍湖南省武崗市鄧家鎮,該鎮政府以黃的戶口早已遷出為由,又退還給武漢大學。黃的戶口等檔案材料至今仍保留在武大。沒有戶口檔案,在當今社會中就是“黑戶”,黃淵虎為此付出了沉重代價。1992年武漢的一家單位要用他,同年9月份湖北省文化廳一下屬單位招聘他,都因戶口問題而沒能應聘。

    為解決戶口問題,黃淵虎想到了繼續讀博,他認為這是解決問題的辦法。1994年底他報考中南財經大學,但再次因戶口問題遭到拒絕。無奈黃淵虎只好回到武大,他向陶德麟校長提出解決問題的3個方案:頒發學位證書和碩士畢業證書;和95級碩士生讀1年書再畢業;允許他報考95級博士生。武大答應了第三條。

    三年“苦修”難成“正果”

    1995年黃淵虎參加了武漢大學哲學系毛澤東思想研究方向的博士生入學考試。黃淵虎考取優異成績,比同時報考同一導師的另一考生向某成績高出18分,而黃淵虎卻因政審不合格落榜了。

    黃淵虎不想放棄這次機會,於是開始了漫長的申訴歷程。黃曾向武漢大學的各級有關領導申訴,要求解決戶口、糧油關係和博士研究生學籍問題,但一直未能解決。

    1998年1月6日,武漢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李南熏在患腦溢血住院的情況下給學校領導寫信説:“淵虎在87至90年攻讀碩士學位時思維敏捷,論文通過答辯。1990年偶犯錯誤,他接受了處分,如今也認識並改正了錯誤。多年來,淵虎求生存、求發展歷經坎坷,一些遭遇我聽後都流了淚。1995年他報考博士生,成績十分優異,我建議學校錄取他為博士生。”黃淵虎的博士生導師雍濤也再三為其奔走呼號。黃淵虎的遭遇引起了眾多的老教授的關注,紛紛給校領導寫信為黃淵虎求情。

    黃淵虎告訴筆者,1997年他在武漢打工,被湖北省農行的一位姑娘看中並談起戀愛,黃向姑娘袒露了自己的種種困惑,而姑娘卻並不太在意。但當兩人準備結婚登記需要武大開證明時,學校開始以戶口登出為由拒絕了,在黃淵虎強烈抗議下,武大才給他們開了證明。

    黃淵虎的申訴終於引起了湖北省政府一位副省長的重視,1998年10月5日,這位副省長在申訴材料上作了批示。10月12日武漢大學主管副校長批示:“黃淵虎的戶口問題,我要求研究生院、公安處、哲學學院會商並與武漢市公安局等有關單位協商後,仍無解決辦法,此事的處理,原有關部門負責人有責任,現在只剩下取得學籍才能解決戶口一條路了,我覺得此事不宜久拖,遲早要解決,晚解決不如早解決。如同意這一方案,可請研究生院研究,提出解決的具體方案。”10月15日,武大校長侯傑昌批示:“請職能部門將有關情況向黨委報告討論。”10月25日,校黨委書記在校長的意見上簽了字,黃淵虎終於被獲准進入武大隨98級博士生上課,但黃的問題並未到此畫上句號。

    黃淵虎一面讀書,一面繼續與武大交涉戶口、學籍問題,直到2000年9月25日仍未有著落,於是他再次向學校申訴,而武大的答覆是,黃屬於“跟讀”,“跟讀”沒有學籍。黃淵虎這才如夢初醒,苦讀3年還是解決不了學籍、戶口問題。此時黃淵虎對武大徹底失望了,他想到了法律,他要討個“公道”。

    面對兩審學子心碎

    2000年12月28日,黃淵虎將武漢大學推上了被告席,他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他補辦博士研究生註冊手續;要求為他落實戶口和糧油關係並賠償物質及精神損失費二十余萬元。

    黃淵虎訴稱,1995年被告同意原告報考該校哲學博士研究生,被告給原告發了准考證。經過初試、復試原告成績優異,而被告以原告政審不合格(1990年犯錯誤受過處分)為由拒絕錄取。經原告據理力爭,被告于1998年同意原告跟98級博士生一起上課,並參加了學位課程考試。在兩年多的學習期間被告始終沒能解決原告的學籍,戶口和糧油關係也沒能落實。原告多次申請,但被告不履行職責,使原告學習、生活無法正常進行,遭受了極大損失和傷害。

    武漢大學辯稱,黃考博時,條件不符合擇優錄取原則,被告正當行使職權並無不當;至於原告的戶口和糧油關係,被告履行了相應職責,致使原告戶口、糧油關係無著落的責任不在被告。

    2001年5月10日,武昌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黃淵虎未被錄取為博士研究生是武大堅持擇優錄取原則的行政行為,具有合法性;對黃淵虎的戶口、糧油關係,武大履行了法定職責,因此判黃淵虎敗訴。黃淵虎不服,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訴狀。

    2001年6月20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公開審理了此案。庭審中武漢大學的代理人、該校法學院教授、湖北珞珈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曉楓和陳松平認為,上訴人于1995年6月初收到成績通知單,同年7月被上訴人開始錄取新生工作,上訴人在同年9月1日就應知道未被錄取。依據最高院有關司法解釋,上訴人就未被錄取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起訴期限最遲應在1996年末,而上訴人是于2000年12月28日起訴的,超過了起訴期限,應依法駁回起訴。

    武大的代理律師在代理詞中還説,上訴人未被錄取為博研,是被上訴人貫徹擇優錄取原則的必然結果。因為經被上訴人初審,上訴人不符合錄取條件,一是上訴人在1990年曾“以戀愛為名同時與三名異性交叉往來,並多次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實屬道德敗壞,品質惡劣,完全喪失了社會主義大學的一個研究生的品質”,並受到被上訴人勒令退學的處分;二是在1990年至1995年期間上訴人有兩年無單位證實其現實表現,雖然上訴人被准予參加考試,且成績高於另一考生18分也並非能説明上訴人必然佔據優勢。另外,1998年黃淵虎是作為“跟讀”學生上課的,“跟讀”是一種非學歷教育,與學籍、畢業證書無關。

    在處理上訴人的戶口、糧油關係問題上,被上訴人依職權先後將上訴人的戶口及糧油關係等退回上訴人原單位、原戶籍所在地,但均被退回。被上訴人也曾會同公安部門商討上訴人的戶口問題,但因不符合相關政策而未果。被上訴人迫不得已才將戶口等材料代管至今,被上訴人作為一個學校已盡其責,並無失職之處。

    黃淵虎的代理人、長江之聲律師事物所律師李富洪在庭審時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上訴人的訴訟期限並沒有過。因為上訴人1998年10月被批准入校讀博,此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形成教育法律關係,上訴人的學籍問題當時報校黨委討論過,因此學籍問題産生於1998年10月。事實也是這樣,上訴人在校讀博期間,並不交納“跟讀生”的鉅額學費,與註冊博士生享受同樣待遇。被上訴人曾經承諾:讓上訴人隨98級讀博並取得學籍。但3年過去了,被上訴人並未兌現承諾,這是對上訴人的不作為和侵權行為。

    二、被上訴人稱,上訴人所報考的導師1995年度僅招收1名博士生,不存在計劃內、計劃外之説,更不存在浪費指標問題,錄取向某是執行“擇優錄取”、“寧缺毋濫”原則的結果,這與事實不符。該教授當年有計劃內、計劃外各一個名額,上訴人是以計劃內招生名額報考的,上訴人與向某之間並不存在“擇一”“擇優”之爭。進入錄取程式後,該指導老師提出了招收上訴人、向某的初步錄取意見,係學位評定委員會也同意並上報到研究生院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而被上訴人沒有錄取上訴人只錄取了向某。這裡特別值得指出的是,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沒有提供證據證明1995年不錄取上訴人是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集體決定,被上訴人沒有證據證實其正確履行了錄取博士生的法定程式責任。據此,被上訴人1995年不錄取上訴人的行為不具有合法性。

    三、被上訴人不給上訴人博士生學籍是濫用職權的行為。經上訴人多方努力,1998年被上訴人同意了上訴人入學讀博,被上訴人稱上訴人是“跟讀”,顯然違背事實。“跟讀”,是考分有問題的考生,經自己申請、學校批准而産生的一種教育形式。上訴人考得高分,從未申請過“跟讀”;“跟讀生”需交鉅額學費,不能分配宿舍,需在以後參加入學、外語考試合格後才能取得學籍,而上訴人不需交學費,分配了宿舍,入學時校黨委就討論了解決學籍的問題;2000年3月23日,武漢大學保衛部出具的《身份證證明》清楚地載明:黃淵虎,武漢大學人文學院,博士生,住武漢大學楓園4舍521室。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同意上訴人隨98級博士生一起上課並參加學位課考試,應視為被上訴人錄取上訴人的行為。根據我國教育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和《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第六條之規定,學籍管理是學校對受教育者實施的一項特殊的行政管理,因此,被上訴人有讓上訴人取得學籍的法定義務。

    黃淵虎的代理律師還認為,被上訴人未能妥善處理黃的戶籍、糧油關係,並長期“保留”在被上訴人處,致使上訴人失去了回原單位工作的機會,新單位也進不去,剝奪了上訴人與戶籍相關的公民權利,造成了極大的損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後認為,上訴人黃淵虎1995年參加了武漢大學博士學位研究生考試初試成績合格,同年9月1日,黃淵虎已經知道未被武漢大學錄取為博士研究生。2000年12月28日提起訴訟,其訴訟時效已過;1990年11月,黃淵虎被勒令退學,武漢大學依據有關規定將其戶口和糧油關係等先後退回其原工作單位和原籍落戶,遭到拒絕,造成戶口和糧油關係至今未落戶,被上訴人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今年8月3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已是4歲孩子爸爸的黃淵虎捧著法院的判決書,站在武大門口癡癡地望著“國立武漢大學”六個大字,他欲哭無淚。

    眾人評説法外有情

    筆者就黃淵虎狀告武漢大學一案,採訪了法律界、教育界的一些專家、學者。

    作為與此案有關的時任校長陶德麟説,他不便過多評論此事,但他認為武大不錄取黃淵虎程式上是合法的。

    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著名法學家馬克昌認為,人不能永遠背負他的一次錯誤,不能不給他機會。馬教授説,在一些國家,法律上有“前科消滅”制度,即一個人犯了罪,如果他在若干年之中沒有重新犯此罪,則可視為沒有前科,將原犯罪記錄在檔案裏取消。一個人在道德上犯錯誤,更應如此對待,不能一棍子打死。

    雍濤教授時任哲學系主任,對黃的錯誤及處理經過比較了解,他認為,當時黃23歲,與有夫之婦發生性關係,學校給他的處分就過重,經申訴,武大已將碩士文憑補發給他。應該給人以改錯的機會,不能揪住不放,更不能懲罰一輩子。

    武漢職工大學法學系的李和平教授説:“黃淵虎的事情,武漢大學有明顯的行政侵權,有關部門應拿出解決問題的勇氣,讓黃淵虎儘快走入社會,儘早地投入工作,多為人民造福是我們所期待的。”

    黃淵虎狀告母校一案引起了社會各方的關注,同時也留下了很多讓人思考的問題,首先,當前高校與學生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責任是亟待研究探討的問題。從本案可知,1995年黃未被錄取,武漢大學是否應當有告知黃未被錄取的具體程式、理由,以及如何申訴的義務呢?這在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的規定。高校的許多具體行政行為不透明性是導致學校與學生之間法律糾紛頻出的主要原因;如何認定武大同意黃入校讀博的性質是本案的關鍵問題,黃淵虎入校後,武漢大學就應該及時、明確告訴黃他是“跟讀”或是正式取得學籍,遺憾的是筆者至今沒有看到證據證明他們這樣做了。武漢大學應當承擔什麼責任呢?黃淵虎的戶口問題反映出高校與社會服務的脫節,本案中,武漢大學確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將黃的戶口寄回其原所在單位和原戶籍地,而被退還後又沒有規定明確應由哪個部門負責,這個兩難的問題不是武大一方所能解決的。整整十年,武大和公安機關連一個戶口問題都解決不好,到底責任在誰呢?

    人生十年,彈指一揮,黃淵虎如今已過而立之年,面對兩審敗訴的判決書,他心酸,他不甘心,他決心申訴到底,討個公道。

    《法制日報》 200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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