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要聞
政策資訊
權威論壇
國際熱點
經貿動態
法制進程
文化線上
教育廣場
科技長廊
軍事縱橫
域外評説
我看世界
華人社區
旅遊天地
閱讀空間
置法律于不顧的背後

《工人日報》評論員劉家偉

    面對法律,任何人都必須慎之又慎———在法治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這應當是一個常識。

    但是有人似乎並不理會這個常識:據近日有關媒體披露,新疆一家上市公司公然委任一位剛因犯了受賄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的罪犯擔任總經理,掌管企業一塊高達4.5億元人民幣的重要資産。公司董事長的解釋是,任用這名罪犯不僅是為了公司的利益,也是為了對全體股東負責。

    説實話,我們願意用善良的眼光看待身邊的一切,所以我們的第一反應仍然是:這家公司是不是不知道、不明白、不理解相關的法律?

    我們真的寧願是這樣的。但細讀整個報道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那麼,解釋只能有兩種:要麼是法律在一些人心目中無足輕重、形同一紙空文;要麼是他們另有難處苦衷、實屬利益使然或者鋌而走險之類———這實際上還是常識,還是一種常識性的推斷。

    我國《公司法》第57條規定,犯有受賄罪的人在刑滿五年之內不得在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擔任董事、監事和經理職務。既然法律是明確的,既然不是不了解法律,那麼這一事件的發生確實是耐人尋味的。我們從中,並從相當普遍的類似事件中至少産生了這樣的感覺,有了法律並不等於有了一切,儘管有“法”,但卻沒有“法”的威嚴,“法”的存在價值無疑因此而大打折扣。當一些人認為有些東西,比如權力,可以大過“法”的時候,我們至高無上的法律就被逼到了一種尷尬的地步。

    所幸我們已經對法律抱有信念。我們輕易不再相信如今的年代真有人可以無視法律。於是,順理成章便有了第二種解釋:其實人家也是沒辦法啊!我們承認沒有任何的證據去推測人家是否包含隱情,在大多數的情況下人們其實也難以了解這類事件的一些內幕,所以在此不如引用一位法律專家的觀點:“它説明該公司在行為過程中並不是一個遵守法律的公司,換句話講,該公司的行為規範中除了這一點不合法之外,或許還隱藏著更多的不合法……”

    退一步講,我們還願意作一個假定,假定這家公司的解釋並非是事後的辯解。也就是説,他們“不僅是為了公司的利益,也是為了對全體股東負責”,事實上反映了某種特定條件下的真實心態。

    但正是這種可能性讓我們驚出了一身冷汗。原因在於這種局面意味著,所謂企業的利益、股東的利益甚或國家的利益,它並沒有一個行之有效的機製作保證,並沒有一套剛性的、可操作的制度作保證,而僅僅是建立在某一個人的能力、信譽等等基礎之上。儘管我們可能才剛剛進入市場經濟的大門,儘管人們對市場經濟的認識可能還停留在粗淺的水準,但這一局面所隱含的巨大社會風險公眾還是略知一二。由此我們發現,或許這才是我們真正需要下大力氣加以重視、加以解決的問題,因為,這一問題之普遍我們有目共睹。

    

    《工人日報》2001年8月1日

相關新聞

參考文獻
相關專題

相關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