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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的法理意義

劉武俊

    據報道,國家計委最近發佈了《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規定凡政府制定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的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實行政府價格決策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外,聽證會一律公開進行。這一規章的出臺使價格聽證真正成為一種制度,使《價格法》的有關聽證程式的立法規定真正落到了實處。

    依我之見,政府部門在制定公共政策時舉行行政聽證會,其實是“雙贏”之舉。一方面,政府決策部門可以通過聽證會制度吸納民意,以尊重民意的姿態和彰顯決策的民主性來贏得公共政策的正當性進而贏得公眾的支援及遵從;另一方面,聽證會制度可以通過集思廣益來彌補政府在公共決策方面的知識缺陷,為政府的公共決策提供知識支援。通常,後面這個道理容易被忽視。“有限政府”是現代法治國家的重要標誌之一,“有限”既是指權力的有限性,同時也是指政府所掌握的知識的有限性,而政府知識的有限性又決定了政府理性的有限性。從這個意義上講,政府不可能是萬能的。公共政府屬於公共事務領域的“遊戲規則”,這種“遊戲規則”的制定其實是通過互動、協商、交涉、談判等博弈過程來完成的。一般而言,政府的公共決策存在著經濟學意義上的“資訊不對稱”狀況,政府的知識優勢往往在於對“結果”資訊的掌握比較全面、快速和充分,政府的知識劣勢則是缺乏“過程”資訊。實踐證明,舉行聽證可以通過吸納民間知識資源彌補政府公共決策過程的“過程”資訊,有助於政府部門制定出民主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相容的公共政策。

    聽證會堪稱通過吸納民意限制恣意的制度性屏障。為什麼某些行政決策部門偏偏喜歡在公共決策時唱“獨角戲”而有意回避“雙贏”式的聽證?為什麼某些政府部門對聽證會持一種抵觸、排斥情緒?這其中的貓膩顯然就是行政恣意尤其是部門利益壟斷主義幽靈在作祟的緣故。其實,舉行公共決策聽證會是政府決策部門的法定義務,也是作為納稅人的廣大公民的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説,政府沒有權力對聽證説“不”。

    

    《南方週末》 200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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